中福限制部分新任董事权限 遭投保中心提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
对此,投保中心表示,依公司法第8条第1项规定,董事(含独立董事)为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其重要任务之一即财务报告之编制及查核、审议,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3项亦明文规定公司不得妨碍、拒绝或规避独立董事执行业务,此议案决议内容完全违背法令及选任董事之目的,严重侵害董事资讯请求权,适法性显有疑义且不符公司治理,至于董事竞业禁止限制未经解除,其违反之效果乃公司后续行使竞业利益之归入,实无从以此为由禁止董事接触财务业务文件。
因此,投保中心除于股东会现场就该决议内容适法性提出质疑并表示异议外,再次严正表达此风实不可长,而就本件违反法令部分,经投保中心9月董事会讨论后决议依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并已于今日具状向商业法院提起诉讼,以明法纪,俾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投保中心进一步指出,对于经营权之争,投保中心一向秉持中立立场,不涉入其间纷争,然守法义务系参与证券市场活动之最低要求,乃不可逾越之红线,中福公司股东会甫改选董事旋即于会中提案并决议禁止其接触财务业务资料,阻挡董事执行职务,不仅明显违背法令,此等恶性经营权纷争恐亦损及我国公司治理之发展。投保中心将善尽投保法所赋予之职责,以维护市场秩序及股东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