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章程》修订 院士提名增设特别提名机制

中国工程院近日修订并公布新版《中国工程院章程》,对于院士候选人的提名途径增设“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还明确中国工程院院士有参与科普活动的义务。

新版《中国工程院章程》于2024年6月25日第十七次院士大会修订通过。与原来的版本相比,修订后的章程在第九条有关院士候选人的提名途径中,在原来“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中国工程院委托有关学术团体,按规定程序推荐并经过遴选,提名候选人”的基础上增设了一条:“主席团可根据国家需要设置特别提名机制”,同时继续明确“不受理个人申请院士候选人”。

对于评选流程,新版章程规定,中国工程院组织外部同行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选。评选出的候选人提交院士大会,由全体院士按20%差额无记名投票选出新增选院士。参加大会选举的院士超过全院有投票权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选举有效;获得赞同票数超过投票院士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各学部增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序当选。选举结果经院党组审核、主席团审议通过,报党中央、国务院备案,适时向全体院士通报并正式公布。

在第六条院士的义务和权利中增加了“弘扬科学家精神,维护科学道德;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争鸣;做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表率,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表率,坚守学术道德、严谨治学的表率,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表率”的表述,此外还强调院士应“参与科普活动”。

对于违规院士,新版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影响院士群体和中国工程院声誉时,应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劝其放弃院士称号或撤销其院士称号。当院士的个人行为涉及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时,应撤销其院士称号。”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雷嘉

编辑/叶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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