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协委员:寻衅滋事罪极易被滥用 应该取消

中国新闻周刊报导,兼任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的朱征夫直指,「寻衅滋事罪」存在着「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适时取消。

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而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寻衅滋事罪」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

他指出,法条中「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才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而「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也具备极强的主观性,但这些又是构罪的关键要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曾文科认为,「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在法学界和社会上引发争议,主要是因为「适用的范围太宽泛」,导致了一些没必要入罪的行为也入罪,使得这一罪名成为「口袋罪」(指可轻易定罪,如同「什么都能装的口袋」)。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都有相应法律处理,取消这项罪名不会出现法律空白。在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都有罚则。

他指出,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仍可施加行政处罚,并非听之任之,刑法并非唯一的打击手段。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但种种弊端也时刻侵蚀着中国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

他指出,上述事实最终将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编辑:邱国强)11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