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欠向心夫妇一声对不起

(图/本报系资料照)

中国籍、香港居民向心夫妇于108年11月21日来台旅游,遭王立强指称二人为共谍,导致二人于同年11月24日下午旅游结束离境时,在桃园机场遭到留置。

向心夫妇随即于当日晚间于桃园机场接受调查局询问,于翌日又遭移送调查站制作笔录,再至台北地检署进行复讯。承办本案之台北地检署白胜文检察官于25日深夜复讯结束后,谕知向心夫妇「限制出境」,请二人「延长几天」留在我国配合调查,并让向心夫妇自觅饭店候传。

一、同理心检视向心夫妇的遭遇,检察官及法官原有机会即时停止「酷刑」,保障向心夫妇人权。

向心夫妇于108年11月25日遭限制出境后,白胜文检察官在「共谍案」限制出境期限即将届满之前,改将二人以涉嫌「洗钱案」于110年4月8日起诉。

第一审法院受理「洗钱案」后,维持向心夫妇限制出境;其后,一审判决无罪,但惜未解除限制出境,第一审许祥珍检察官仍提起上诉,而第二审法院仍维持向心夫妇限制出境,直至二审驳回检察官上诉、向心夫妇无罪确定后,向心夫妇于今年10月18日终能返回香港。向心夫妇从原本来台4天短期旅游变成3年又44周,超过1420天的煎熬滞留,所受之「酷刑」,不言可喻。

审视向心夫妇遭遇,检察官及法官本可「及时」终结案件、停止限制出境,减轻限制出境对向心夫妇之折磨。惟检察官于「共谍案」无足够证据下轻率选择以「洗钱案」「另案」起诉向心夫妇,又于一审判决二人无罪后,坚持提起上诉;而承审之法院,为避免案件无法顺利进行,亦选择一再延长限制出境,导致向心夫妇的人权不可避免地受到无情牺牲。自谕尽忠职守之检察官及法官,却造成人权伤害之结果,实令笔者痛心!

二、纵使限制出境为必要之恶,国家亦有责任对人民提供补偿,并建立适当的究责机制。

限制出境之目的,是为避免国家刑罚权无法诉追,然结果却是使本应受无罪推定原则保障之人民,于法院厘清犯嫌是否存在前,遭到人身自由限制,且要求人民必须等程序全部终结,不起诉或无罪确定始能离境,于具体个案上,仍然违反宪法及两公约施行法下公政公约「无罪推定」的原则。

况且,纵使限制出境是保障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必要之恶,但限制出境作为人身自由限制,制度上应正视对人权造成危害之补偿及歉意!我国《刑事补偿法》就限制出境对人民权益造成侵害之情形不在补偿范围内,可见《刑事补偿法》仍无法实现宪法保障人民自由迁徙、财产等基本权利之诫命。对于自诩民主法治国的我国是莫大的讽刺!

再者,限制出境牺牲人民个人权益,但当检察官、法官不因其侵害人权的作为遭到检讨时,又如何可期待检察官、法官坚持「罪疑唯轻」、「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尽速修订《刑事补偿法》给予受限制出境侵害之人民补偿,并对枉法执行职务的司法人员究责!

三、中华民国从法制迈向法治,建构令人骄傲之典范。

向心夫妇返回香港之前,笔者除了表达歉意外,并诚挚欢迎他俩随时再故地重游,但不意外的是,向心夫妇告知「以后不敢再来了」,这让笔者闻言百感交集,也为我国司法表现欠佳揪心不已。

若我国能加速立法纠正「限制出境」立法之重大缺漏,或许不久的将来,向心夫妇愿意故地重游,也未必不是一件刑事诉讼法制史上值得珍惜的教训及收获!

(作者陈长文为法学教授,文大中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