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捷砍人案網友將嫌疑人姓名照片po網是否觸法?律師這樣說

中捷砍人案,许多人义愤填膺,将嫌疑人姓名,照片po在脸书和网路,嫌疑人是高雄卫生局列管疾病对象,po照片和嫌疑人嫌名的网友是否触法?律师徐承荫表示,如果不符合个资法规定的搜集、处理或利用,会有刑责;但此事件属于重大犯罪事件,是不是符合个资法所谓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或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以达到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的均衡维护,有讨论空间。

律师徐承荫表示,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规定,凡是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人的资料,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等资料,可认定为个人资料。

而非公务机关如民众对于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及利用,必须依照同法第19条及第20条规定,也就是搜集或处理,必须有特定目的,且必须有例如法律明文规定、与当事人有契约约定、当事人自行公开、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才可以搜集或处理。

徐承荫表示,个人资料的利用,更应该在搜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才可以;但是如果是在特定目的外的利用,例如法律明文规定、增进公共利益的必要、为了免除当事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的危险,或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等,才可以利用个人资料。

如果将任何人的姓名或照片等,足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资料,则属于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的个人资料。如果不符合个资法规定的搜集、处理或利用,依个资法第29条及第41条规定,分别会有损害赔偿责任与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责。他说,但是这个新闻事件是属于重大犯罪事件,是不是会符合个资法所谓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或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以达到人权保障与公共利益的均衡维护,有待探讨。

徐承荫指出,精神卫生法第37条规定,病人之人格权及合法权益,应予尊重及保障,不得歧视;同法第38条规定,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的报导,不可以使用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歧视性称呼或描述;而在法院裁判认定发生原因可归责于疾病之前,不可以指涉精神疾病是犯罪事件的原因。

且任何人也不可以公开的言论歧视病人、不当影射罹患精神疾病。同法第39条则规定,在未经病人同意前,不得对病人录音、录影或摄影,也不得报导姓名或住居所;如果违反,会有精神卫生法第78条及第82条规定的罚缓等法律责任。

台中捷运发生男子持刀砍人案,警方到场逮捕嫌犯。记者游振升/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