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发生一起杀人事件 凶手危险评估为5级

(原标题:重庆发生一起杀人事件 凶手危险评估为5级)

被告人马兆碧,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57********,汉族,文盲,务农,现住重庆市綦江区东**镇**街**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兆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兆碧与其丈夫被害人程某甲(已殁,殁年66周岁)在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单元**的家中卧室内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徒手互殴。当晚21时许,程某甲拿起放置在卧室内床边扁担打了马兆碧几下,后马兆碧夺过扁担多次朝程某甲头部、上半身用力敲打,造成程某甲颅脑受伤。马兆碧见状拨打110报警,并由其儿子程某乙通知120到场急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往现场,发现程某甲已经死亡,随即将马兆碧传唤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派出所接受调查,马兆碧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程某甲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DNA鉴定,案发现场遗留枕头、被害人程某甲秋衣胸前、被告人马兆碧双手的血迹能够找到被害人程某甲的所有基因类型。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被告人马兆碧患心境障碍-抑郁发作,马兆碧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危险评估为5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扁担一根、立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病例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程某乙、冯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兆碧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7.讯问、指认现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兆碧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兆碧因家庭生活琐事,持扁担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兆碧所触犯的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被告人马兆碧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兆碧案发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兆碧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兆碧取得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具有酌情从轻的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马兆碧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