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保安KTV接受有偿陪侍,趁机强奸陪侍女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员工宿舍。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江北区北滨1号KTV唱歌、喝酒,并接受被害人朱某某的有偿陪侍。8月7日凌晨0时许,李某甲、朱某某等人又到江北区兴竹路一烧烤店吃夜宵、喝酒。朱某某在KTV、烧烤店期间,共计饮用6瓶左右啤酒。8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见朱某某喝醉,便意图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遂将无法独立行走的朱某某搀扶至重庆市江北区**大厦**座**-**房间。8月7日3时许至7时左右,李某甲在房间内趁朱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机,先后三次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赵某某求助,赵某某赶到**大厦后,朱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甲见朱某某报警便借故逃离,朱某某、赵某某则一路跟随并与民警保持联系,后朱某某、赵某某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轻轨站出入口拦住李某甲。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甲抓获归案,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照片、病历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