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院向大安地政事務所討1558萬「逆轉敗」 高院:47年前面積算錯

中山医院改设中山医疗社团法人,提告指社团法人资本额为5亿2963万余元,持有土地登记面积应为1371㎡,但台北市大安地政事务所2021年迳行更正面积登记为1343㎡,降低法人的资本额而受有损害,求偿1558万余元,一审胜诉。大安地政事务所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废弃原判决,中山医疗社团法人逆转败。

中山医疗社团法人主张坐落在大安区仁爱段4小段82地号土地原为私立中山医院合伙人共有,因医疗法修正,中山医院2006年10月20日改设为医疗社团法人,各社员同意将土地应有部分无偿移转予、作为抵缴出资额续供医疗使用,2007年3月4日法人资本额为5亿2190万2710元,分为270股,又于2008年3月27日再抵缴增资提高为5亿2963万4602元,分为274股,法人对土地应有部分增加为285分之274。

这笔土地原登记面积为1371㎡,但大安地政事务所2021年10月14日迳将土地办理面积更正为1343㎡,较原有面积减少28㎡,减损法人实定资本额及必要财产的市场公允评价,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损失了1558万6274元,因此依土地法、国家赔偿法请求地政事务所赔偿1558万6274元。

台北地院判中山医疗社团法人胜诉,大安地政事务所不服而上诉。

高院民事庭认为,土地法第68条的「登记错误」,依土地登记规则第12条规定,是指登记事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载的内容不符。坐落大安区坡心段365地号土地,由前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测量大队于1977年间实施地籍图重测,重测后迳标示变更为同区仁爱段4小段82(争议土地)及82-1地号土地,面积分别为1371㎡及5㎡。大安地政事务所2021年间办理逾期未办继承登记土地图簿面积不符清理计划时,发现这笔土地登记面积与计算面积相较,超出法定容许误差,函请台北市地政处土地开发总队查明,结果发现是1977年间办理地籍图重测时,面积计算错误所致。

大安区地政事务所依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232条规定更正登记,高院认为既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开发总队查调结果检附的文书)一致,即无登记错误可言。

因大安区地政事务所没有登记错误,也未办理相关测量事务,而是另一地政机关测量错误致生错误登记,高院认为是否应由开发总队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中山医疗社团法人请求大安区地政事务所赔偿无理,今天驳回

中山医院2006年10月20日改设为医疗社团法人。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