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之狼」聲請再審遭駁回...仍維持死刑 高院裁定書揭理由

曾犯下震惊社会连续强盗、性侵后杀人的「中山之狼」死囚徐伟展,以死刑量刑未考量教化可能性及在监身心状况变化为由声请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日前遭台湾高等法院裁定全部驳回。高院指出,再审制度是排除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违误,而非检讨量刑,徐伟展没有提出影响犯罪事实的新证据,声请理由与再审要件不符。全案维持原确定死刑判决。

高院指出,徐伟展因强盗杀人案,先前经高院判决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经上诉后最高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驳回上诉确定。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审确定判决声请再审,原则上由第二审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由高院受理审查。

裁定指出,再审属非常救济程序,目的在排除确定判决对犯罪事实认定的错误,刑事诉讼法第420条所称新事实或新证据,必须足以使案件可能改判无罪、免诉、免刑,或改认定为较轻罪名,而非仅涉及量刑轻重问题,若仅涉及刑罚权如何行使,如是否减轻刑度、有教化可能性等,原则上仍属量刑审酌范围,不在再审救济制度核心。

徐伟展声请主张,刑诉法420条修法已放宽再审门槛,且结合宪法法庭112年宪判字第2号及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死刑案件量刑应严格审查罪刑相当性、教化可能性及是否属最严重犯罪情节。

徐并主张,自1997年羁押至今已逾28年,期间参与矫正教化,整体身心状况及教化可能性均已与当年审理时不同,应属新事实,足以构成减轻或免除其刑事由。

此外,徐伟展也请求法院调阅在监辅导纪录、接见纪录、表现资料及医疗纪录,并指出自己因中风影响听觉及语言表达能力,希望借此证明身心状况改变及教化可能性。

不过高院认为,徐伟展主张本质上仍是对原判决量刑结果提出争执,并未提出任何足以影响犯罪事实认定的新证据,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已明确指出,死刑案件若涉及法律适用疑义,原则上应透过非常上诉程序处理,而非再审程序,因此也不能据此作为再审理由。

高院另指出,本案强盗杀人罪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可减轻或免除其刑的绝对事由,亦无符合免刑条件情形,因此无从依112年宪判字第2号判决意旨主张再审。

至于声请调阅在监纪录及医疗资料部分,高院表示,再审证据调查范围须受限于是否涉及犯罪事实认定,徐男所请求调阅资料均属量刑参考事项,与是否成立犯罪无关,不足以影响原确定判决结果,法院无调查必要。

高院强调,再审制度须在法律安定性与个案正义间取得平衡,若全面开放量刑争议皆可进入再审,将动摇确定判决效力。

本案源于54岁的徐伟展和潘姓表弟(判刑20年定谳)1996年10月10日深夜,在台北市延平北路偷了一台计程车,由徐驾车,潘装酒醉躺在后座,寻找作案目标。当时徐才24岁。

两人在士林搭载柯姓女子,不仅用手铐铐住柯女,还将车开到新店平广路的废弃空屋,强劫财物。因担心事迹败露,两人将柯女带到附近山区的香蕉林,先电击、再勒颈,柯女窒息死亡,两人掘坑埋尸。

死囚「中山之狼」徐伟展声请再审,台湾高等法院日前驳回。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