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将设大法庭 统一法律见解符法治原则

法院秘书长太郎表示,未来终审法院将设置法庭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王己由摄)

为确保终审法院法律适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可预测性司法院召开院会通过《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将在终审法院设置9或11人的「大法庭」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让现行选编判例、终审法院会议决议未来走入历史,符合法治原则

司法院表示,建构终审法院的大法庭制度有关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相关条文修正案,将在近日函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未来终审法院的大法庭成员最高法院民庭刑庭,都由11人组成;最高行政法院则是9人,预期对解决法律争议,可达到裁判一致性透明性,更符合法治原则。司法院司法行政厅长王梅英说,大法庭是以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为任务法定裁判机关,最高法院大法庭成员,是由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指定的庭长1人,分别担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审判长;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则以院长为审判长。其他成员,除提案庭指定的法官为当然庭员,其他则以票选产生任期都为2年。

关于终审法院大法庭制度,重点如下:

一、为使大法庭聚焦解决法律争议,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应设《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应设《大法庭》,且裁判事项以法律争议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终局裁判。

二、为使大法庭能发挥确保终审法律适用一致,及促进法律续造功能,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予大法庭的类型,包含歧异提案、原则重要性提案。

歧异提案:指各审判庭受理案件评议后,就采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与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包括先前裁判已有复数纷歧见解的积极歧异,及各审判庭拟与未纷歧之先前裁判为不同见解的潜在歧异,经征询其他各庭意见后,确定仍有见解歧异的情形存在,就有启动大法庭程序以统一见解的义务规定各审判庭应以裁定将该法律争议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原则重要性提案,指各审判庭受理案件评议后,认采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有原则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续造的价值,或因属新兴、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问题,有即时、预为统一见解的必要性者,得裁定将该法律争议提案给大法庭裁判。

三、鉴于当事人诉讼程序的主体,为周全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之保障,爰规定当事人得促请受理案件之各审判庭行使歧异提案之职权

四、于大法庭言词辩论终结前,如涉及的法律争议已无提案之必要,提案庭得以裁定叙明理由,撤销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