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将设大法庭 统一法律见解符法治原则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未来终审法院将设置大法庭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王己由摄)
为确保终审法院法律适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预测性,司法院召开院会通过《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未来将在终审法院设置9或11人的「大法庭」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让现行选编判例、终审法院会议决议未来走入历史,符合法治原则。
司法院表示,建构终审法院的大法庭制度,有关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相关条文修正案,将在近日函请行政院会衔送立法院审议。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说,未来终审法院的大法庭成员,最高法院民庭和刑庭,都由11人组成;最高行政法院则是9人,预期对解决法律争议,可达到裁判一致性和透明性,更符合法治原则。司法院司法行政厅长王梅英说,大法庭是以裁判法律争议统一法律见解为任务的法定裁判机关,最高法院大法庭成员,是由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指定的庭长1人,分别担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审判长;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则以院长为审判长。其他成员,除提案庭指定的法官为当然庭员,其他则以票选产生,任期都为2年。
关于终审法院大法庭制度,重点如下:
一、为使大法庭聚焦解决法律争议,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应设《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应设《大法庭》,且裁判事项以法律争议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终局裁判。
二、为使大法庭能发挥确保终审法律适用一致,及促进法律续造功能,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提案予大法庭的类型,包含歧异提案、原则重要性提案。
歧异提案:指各审判庭受理案件评议后,就采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与最高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包括先前裁判已有复数纷歧见解的积极歧异,及各审判庭拟与未纷歧之先前裁判为不同见解的潜在歧异,经征询其他各庭意见后,确定仍有见解歧异的情形存在,就有启动大法庭程序以统一见解的义务,规定各审判庭应以裁定将该法律争议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原则重要性提案,指各审判庭受理案件评议后,认采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见解有原则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续造的价值,或因属新兴、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问题,有即时、预为统一见解的必要性者,得裁定将该法律争议提案给大法庭裁判。
三、鉴于当事人为诉讼程序的主体,为周全对当事人程序参与权之保障,爰规定当事人得促请受理案件之各审判庭行使歧异提案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