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法制局温馨提醒 防疫期间「罩」住你的3千元

台中市法制局提醒民众,中秋节外出应全程佩戴口罩,以免受罚。(台中市政府提供)

因新冠疫情升温,卫福部于110年5月28日公告,外出时需全程佩戴口罩,如有违反不需劝导即可迳予裁处。目前虽调降疫情警戒标准至第二级,但仍维持外出应全程佩戴口罩的规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发现民众提起的诉愿类型中,有不少是违反前述疫情措施规定,而被处以3000元以上罚锾。

法制局指出,遭裁罚的民众,多以「有佩戴口罩只是未佩戴正确」、「天气太热口罩戴不住」、「只是出家门一下」、「运动场地空旷早上没人」或「骑机车空气流通不会有事」等为理由提起诉愿,但皆未被台中市诉愿审议委员会采纳。

据资料显示,仅于110年5月28日至8月31日期间,因外出时,未全程佩戴口罩的裁罚案件就高达1700余件。

法制局长李善植提醒市民,除有卫福部公告于外出时确有饮食需求者,得于与不特定对象保持社交距离,或有适当阻隔设备情形下,于饮食期间暂时取下口罩外,原则上,民众一旦违反前述佩戴口罩措施规定,遭受裁罚而提出诉愿,是无法撤销裁罚处分的。请市民朋友务必遵守防疫规定,既保护自己及家人朋友,也「罩得住」荷包,免让荷包失血。

李善植强调,依传染病防治法第70条第1项第3款规定,拒绝、规避或妨碍各级政府机关依第37条第1项第6款规定所定之防疫措施,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