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修正条例 满18岁可公投

台中公民投票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将扩青年市民参与地方公共议题权利。(台中市府提供/卢金足台中传真)

台中市府公布《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条例》修正,台中市民政局长吴世玮15日表示,回应社会需求及顺应国际潮流完成修法,将投票权年龄限制,由20岁下修至18岁,市民年满18岁,未受法院监护宣告,即可享公民投票权,这项变革将扩大青年市民参与地方公共议题的权利。

《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条例》修正草案经市府法规委员会审议后,送市议会议决通过,市府公布条例修正并强调,为深化地方政策表达意见管道,配合中央修正公民投票法有关全国性公投规定,放宽地方性公投投票权人年龄限制及提案、连署成案门槛

吴世玮指出,这次修法将提案人数门槛,由最近一次市长选举选举人总数「千分之5」,大幅下修为「千分之1」,连署人数由原本「百分之5」,下修为「百分之3」。

吴世玮以台中市2018年市长选举人总数221万3789人为例,修正前需经1万1069人提案,并经11万690人连署始能成案;修正后只要2214人提案、并经6万6414人连署后即能成案。

台中市法制局长李善植说,我国公民投票,包括全国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两种,除全国性事务外,民众可针对重要地方性事务进行公民投票,深化主权在民,更接地气。

《台中市公民投票自治条例》修正后,公投成案的门槛大幅降低,也兼顾社会安定及避免提案浮滥、浪费社会成本。李善植强调,保障市民参与地方重大政策权利,促进市民对地方公共议题凝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