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公墓纳骨堂回馈金编列订有落日条款 所在地里民续享优惠

中市公立殡葬设施回馈地方自治条例规定,台中政府自108年1月1日起应停止编列骨堂(塔)回馈金。对于地方希望市府续发民政局蔡世寅说明,基于保障原享有回馈金民众信赖利益,并考量全市纳骨堂(塔)的平等性,在县市合并后,该条例在101年订定落日条款,虽取消编列回馈金,但纳骨堂(塔)的所在里民仍继续享有相关减免优惠,落实地方回馈。

蔡世寅表示,各县市政府殡葬设施回馈地方,皆朝向殡仪馆火化场周边地区为回馈对象,而公墓、纳骨堂(塔)因有容量限制及造价成本因素,均采使用者付费原则,目前均未有回馈机制

台中市在县市合并前,西屯区第十三公墓内纳骨堂(塔)、神冈区示范公墓及第一公墓内纳骨堂(塔)即订有回馈金机制。升格直辖市后,民政局为保障原纳骨堂(塔)回馈区民众的信赖利益,并考量全市纳骨堂(塔)的平等性,于101年12月6日制定公布「台中市公立殡葬设施回馈地方自治条例」,并明订自108年1月1日起停止编列回馈金的落日条款。

针对地方反映希望市府续发回馈金。蔡世寅表示,根据落日条款虽然必须停止编列,但纳骨堂(塔)的所在里民仍可依「台中市公立殡葬设施收费标准」规定,继续享有相关优惠,落实对地方的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