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争千秋
有句老话说:「不争一时,争千秋」,但就中天新闻台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请求暂时停止NCC不准换照处分、禁止变更使用52频道的假处分,遭法院驳回这点来说,中天提抗告,争的不只是一时,更是要争台湾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千秋。
从法律设置的机制,假处分定的只是暂时停止状态处分,让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驳回中天新闻台换照申请的行政处分暂时不能执行而已。真正决定中天新闻台前途的是中天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过见微知着,从法院驳回中天假处分声请的4大理由,大致可以看得出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对于NCC管理卫星频道秩序的职权,是否能延伸扩大到审查、决定媒体的新闻内容与对错、干预新闻自由,有相当不可思议的错认,值得各界省思。
细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中天假处分声请的理由,可以看到,法院注意到了「卫星频道事业之营业权及新闻自由等基本权的审查界线」,但不幸的是,法院只提了疑问,没有阐释。
说到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之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其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的观念,是订立《卫星广播电视法》及成立NCC的基础。但这个「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的概念,指的是卫星频道秩序及硬体的管理,不是对新闻媒体内容的干预及审查。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11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宪法揭示的这个最大限度之维护,自然不是政府以《卫星广播电视法》的规定可以限缩、破坏。
换言之,如果政府可以借由管理频道秩序的任何借口,审查、干预新闻电视台的言论及新闻内容,甚至决定什么样的言论及新闻内容是对的、什么内容是违法的,那么,宪法第11条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就形同虚设。
法院认定,有线电视系统上的频位系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经过商业机制形成的,属于私法上的法律关系,NCC无从主动介入,这点我认为法院犯了紧咬死法条,「不食人间烟火」的错误。
今天NCC不准中天换照的裁定,牵涉到的就是民进党政府不满中天新闻台的新闻及言论,而透过NCC的审照,要把中天从52频道移除。这也就是说,中天不能使用52频道,完全是民进党政府假手NCC这个公法上的机关,运用「公法上法律关系」,把中天从52频道移除,这当中牵涉到的,当然是「公法」而非「私法」。
套句法院裁定中就新闻媒体为社会公器说的话,法院也属于全体国民之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是民主社会向上的重要力量,对牵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裁定,应合乎人民对正义的期待。
新闻媒体内容的不受干预及审查和法院审判书类不受事先审查享有审判独立,是同样的概念。司法院与各级法院及法官间,虽然在行政上有管理及从属上的关系,但就审判业务,司法院,甚至法院的院长、庭长,对法官是不能说三道四,或有任何形式干预的。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