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红火案更二审无罪理由 高院:辜仲谅无背信、炒股意图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庭发言人黄玉法官,说明辜仲谅无罪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棒球协会理事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所涉犯的红火案,在缠讼15年后,于高院28日的更二审中,首度获判无罪。更二审无罪理由中指出,虽然客观上有检察官起诉的私下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影响兆丰股价事实,但调查后,认为辜仲谅本人并无背信、炒股的意图,所以才会改判无罪。

本案发生于2004年二次金改期间,时任中信金副董事长的辜仲谅,指示公司前财务张明田、前法务邓彦敦、前财务副总林祥曦等人,由子公司中信银香港分行发行5亿美元的次顺位债券,陆续买入股权型结构债,其中包含兆丰金股票约44万张,让中信金顺利入主兆丰金。但中信金入主兆丰金后,辜仲谅在常务董事会未批示下,迳行将这批结构债卖给海外纸上公司Red Fire(红火公司)。张明田等人再由红火公司赎回公司债,操纵兆丰金控股价,从中获利新台币10亿元。当时特侦组对辜仲谅等人依违反《证券交易法》间接操纵股价等罪及《银行法》背信罪,提起公诉。

检方起诉事实庞杂,部分事实陆续获判无罪确定,最后更二审仅处理辜仲谅涉犯银行背信、证交背信、非常规交易、洗钱、向金控子公司交易对象收受不当利益、相对委托、间接操纵股价、内线交易等部分。亦即更二审仅处理2大犯罪事实,前部分为辜仲谅等人私下由红火公司买下结构债部分,后部分为中信金转投资大量买进兆丰金股票而影响股价部分。

其中前部分中,更二审认为,确实辜仲谅等人将结构债出售予红火公司,系属违反内控规范法令规定之违背任务行为,但高院认为,但「红火公司与中信银行或中信金控属不同法人,中信银行以当时公平市价将系争结构债出售予红火公司后,红火公司因赎回系争结构债而发生之差额获利,难认有何法律依据可认为仍应归属于中信银行或中信金控。」所以更二审认为出售结构债给红火公司,符合市场公平交易行为,辜仲谅等人行为并无背信犯意,此部分无罪。

至于后部分中,更二审也认为中信金控因转投资而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确有影响兆丰金控股价之情事。但更二审也认为「中信金控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既系基于转投资购股之正当事由,且无何等变态交易事实,其交易价格乃系以市场真实供需所形成,自难遽认辜仲谅主观上具有『利用股价落差图谋不法利益」或「诱使或误导一般投资大众』之意图。」最后更二审也认为辜仲谅此部分并无操纵股价的犯意,因此改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