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电工承揽云豹装甲车案董座遭判刑 公司发重讯澄清无诈欺
国军云豹八轮甲车动力底盘系统爆发采购弊案,台中地院20日宣判。图为国防部举行纪念抗战70周年国防战力展示预校,国造量产云豹甲车整齐通过阅兵台接受校阅。(本报资料照片)
中兴电工承揽国防部云豹八轮装甲车动力底盘系统标案,遭控购入大陆次级品交货导致云豹装甲车故障频传,台中地方法院20日一审宣判,不单董座江义福一审遭判刑6年6个月徒刑及并科罚金3500万元,中兴电还要遭没入所得近21亿元,引发投资人恐慌,今(21)日跳空跌停以41.20元开出。中兴电也再度发重讯澄清,并无诈欺取财,将提起上诉,请求上级审予以撤销改判。
中兴电指出,媒体报导中兴电承制之云豹八轮甲车「动力底盘系统案」为牟暴利竟向大陆买次级品交货导致云豹甲车故障频传,为维护国防部本案相关人员及中兴电工的声誉,21日发声明澄清。
中兴电指出,中兴电于民国101年2月承制国防部云豹甲车「动力底盘系统案」,总计326套分11批交货,105年11月全数交货,并通过严格之整车性能测试验收合格,业于108年10月31日保固期满,国防部经八、九年使用后,于110年5月9日正式对外说明,轮型甲车妥善率高于部颁标准,经多年战备演训验证,可满足地面部队作战需求。
中兴电表示,有关诈欺取财部分,按国防部军备局209厂通知函补充说明「禁用大陆地区产品」乙节,依财政部「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办理。本案虽自第三地进口料件在台加工为零件、组成组件、次系统,惟完全符合重要制程及附加价值率高于35%,属实质转型国产品确不违反「禁用大陆地区产品」之规定,即无诈欺情事。
中兴电指出,涉及自大陆进口之料件加工组成之「S1转向机」、「S2转向机」及「综合液压泵」之合约单价合计60万8017元,仅约占整个「动力底盘系统案」总价1499.4万元的4.06%,自中兴电工对国防部军备局履约角度而言,「动力底盘系统案」于我国已完成重要制程,附加价值率超过95%,当然符合「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第5条、第7条第1项所称的「实质转型」国产品。
中兴电指出,台中地院对中兴公司前述履约取得之利润仅599万3540元,计算公式是【60万8017元-56万5206元140台=599万3540元】,应属合理利润。但一审法院并未审酌,迳以第4批至7批之货款直接计算没收金额,显不可采。
中兴电强调,本案中兴公司确实依约履行交货、验收合格无误,并非一审判决认定施用诈术,而获取不法利益,仅系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之原产地公诉人与被告公司间认定之歧异,但一审法院并未详查本公司声请调查之证据,遽以没收金额高达20亿9910万元,即属无据,该判决显有不当,而无可维持,中兴电工将提起上诉请求上级审予以撤销改判。
中兴电21日也公布今年上半年1合并财报,资产总额31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业主之权益115亿元,保留盈余49亿元。税后净利9.37亿,银行未使用融资额度约为169亿元,另七股太阳能EPC案与银行签有长期联贷合约计79亿元,财务健全,足以支应营运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