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银行超贷案更二审 前立委王志雄、王宣仁须各赔偿1.9亿余元
▲中兴银行超贷案,高院判决前立委王志雄须赔偿1.9亿余元。(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前立委王志雄涉及22年前的中兴银行超贷案,刑事部分他最后遭判刑2年定谳,金管会另外起诉,求偿103亿余元。案件缠讼多年,高等法院更二审9日宣判,判决王志雄与前中兴银行总经理王宣仁,须各别赔偿金管会1亿9千6百余万元。可上诉。
王志雄现年69岁,是前高雄市长王玉云之子,王玉云在淡出政坛后,1990年创立中兴银行,自己担任董事长、儿子王志雄担任副董事长。而王志雄在1998年担任中兴银行副董事长期间,因得知市场派人士大量收购银行股票,有意竞逐银行经营权,他为了巩固王家经营地位,找上禾丰集团负责人张朝翔。双方达成协议,由禾丰集团提供不知情员工当人头向中兴银行信用贷款2亿5千万元,购买中兴银行股票,并支持王家继续经营中兴银行。
案件因禾丰集团出现财务危机才爆发,检调单位查办后,发现中兴银行长期以来充任各财团的「提款机」,违法放款给各财团,包含以人头户冒贷,或是违反银行内部对股票质借的规定;并以极低的利息以及假买卖土地的方式,大量放款。检方查出违法放款达126亿元,造成中兴银行97亿元的呆帐。最后检方对王玉云、王志雄、王宣仁等17人提起公诉。
其中王志雄涉案部分,他与王玉云在案发后潜逃大陆,王玉云于2009年病逝于北京,至于王志雄则在2012年返回台湾。6年前最高法院以背信罪将王志雄判刑2年定谳。另外金管会也针对中兴银行超贷案提出民事诉讼,求偿103亿余元。
求偿部分,一审判决金管会全部败诉,金管会上诉二审后,限缩求偿为71亿余元,二审改判王宣仁赔偿3,380万余元。全案经最高法院废弃发回,一直到了更二审,高院改认定王志雄、王宣仁在禾丰集团2.5亿元超贷案中,确实具有不法,必须赔偿,因此改判王志雄与王宣仁,须各别赔偿1亿9,657万9,542元。至于亚世集团、台凤集团、禾丰集团、台融集团、国扬集团、 荣周集团部分,则未判赔。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