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桃炼厂再度漏油 环保局最高开罚600万元
桃园市环保局6日下午接获中油桃园炼油厂通报,厂区内航空燃油管线下方沙孔渗漏,环保局稽查人员至现场查看后,依法告发最高可罚600万元。(桃园市环保局提供)
桃园市环保局6日下午接获中油桃园炼油厂通报,厂区内航空燃油管线下方沙孔渗漏,环保局派员至厂内视察后,发现管线下方管鞋沙孔部份,因长期雨水冲刷导致沙孔锈蚀,造成该管线油品渗漏至地面土壤,现场随即进行管线下方土壤开挖移除及管线修复作业,环保局依《水污法》告发并订于30日前须提送应变必要措施成果。
环保局表示,6日下午1时30分接获桃园炼油厂通报,当日中午12时,发现厂区内航空燃油管线下方沙孔渗漏,可能影响该区下方土壤及地下水,现场进行紧急应变处理。随后环保局派员会同厂内人员至厂内输油管线泄漏点查视,发现管线下方管鞋沙孔部份,因长期雨水冲刷导致沙孔锈蚀,造成该管线油品渗漏至地面土壤,现场随即进行管线下方土壤开挖移除及管线修复作业。
环保局说明,稽查人员至邻近于此次输油管线疏漏地点所设置的地下水质监测水井查视,发现该监测水井含有油污,虽于桃炼厂当下于厂内自行巡检时发现疏漏,并于发现漏油事故3小时内向环保局通报,但污染源尚未控制,造成该区域地下水体残留油污,经环保局认定「未采取有效紧急应变措施」。
环保局依违反《水污法》第28条规定告发,最高可罚600万元,并依同法第51条规定限期桃炼厂于30日前应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条第5项规定提送应变必要措施成果至环保局。
另环保局要求桃炼厂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条第5项命采取应变必要措施,包括针对此次航空燃油管线泄漏处进行止漏作业、针对厂外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地下水采样,了解地下水受污染状况、针对厂外地下水监测井进行浮油回收作业,避免污染持续扩散、针对厂外地下水监测井下游处增设1口地下水标准井,厘清扩散情形,以及针对此次航空燃油管线泄漏处,详细补充调查土壤受污染范围并移除污染物,避免污染物经由土壤渗漏至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