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要借据 写错内容无依据
黄致杰小档案
阿财是个讲义气的老实人,在大陆打拼了十多年存了人民币70万元,禁不起阿辉的能言善道,借款给阿辉周转,并分别汇款给阿辉和辉妻,虽然都有对话和转帐记录,阿财还是觉得不保险,故草写了一份借据用微信传给阿辉要求确认,内容对于借款人、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借据日期等等主要内容都完备,阿辉也大方的回答「确认」;阿财还是不放心,拿给律师审阅,律师听完过程、看完借据,长叹了一口气,这钱你恐怕很难要回来了!
究竟是另写借据好?还是不写借据好呢?这得从金钱的属性来分析。
一、单凭阿财和阿辉的微信对话记录和转帐记录已经可以判断双方的「借贷关系」,要求还款自然是会被法院支持,但是因为阿辉夫妻的财产都在辉妻名下,如果只凭这张借据起诉阿辉,纵使阿财赢了诉讼,还是可能拿不回借款。
二、若暂不考虑有这份借据,阿财汇给阿辉的款项属于「借款」,而阿财汇给辉妻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阿财自可以不当得利起诉辉妻,并以「诉前保全」冻结辉妻的财产,若获胜诉,则可以取回部分借款,降低损失。
三、再退一步说,若庭审中辉妻主张汇到她帐户的钱款是阿辉向阿财的借款,与我何干?因为辉妻已自证阿辉的借款事实,阿辉对该债款已无可答辩,阿财自可以主张是阿辉夫妻共同借款,而向辉妻(有还款能力)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四、大陆法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