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再通报“爆炒羊羔肉掺杂鸡肉”事件:拟罚涉事店铺1万元
新京报讯5月18日,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管分局官微发布《关于网民反映“爆炒羊羔肉”掺杂“鸡肉”调查处置情况通报(二)》。通报内容如下:
经查,吴忠国强手抓羊肉馆(食府路店)于2024年5月9日晚在加工制作一份“辣爆羊羔肉”前,未对食品原料“羊羔肉”进行检查,致使加工后的“辣爆羊羔肉”混有“鸡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该店在事发后全额退还消费者就餐费,及时向社会及消费者公开致歉,并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店处以1万元的罚款。
针对该店以上问题,我局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餐饮行业行为监管,依法依规处理投诉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4年5月18日
此前,吴忠市利通区市场监管分局官微发布通报称,该局收到网民举报投诉,反映2024年5月9日21:40左右,在吴忠市国强手抓馆食府路店就餐时发现辣爆羊羔肉中掺杂鸡肉的问题,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该局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发《消费投诉受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举报立案通知书》。下一步,该局将根据进一步的核查情况依法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