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有多难请看!肉体不归法官管 女律师神解安抚正宫:肮脏钱不能留
▲律师李怡贞。(图/翻摄自Facebook/女人大律师李怡贞)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宣告刑法239条「通奸罪」违宪,即起立即失效。不过虽然台湾是目前亚洲非回教的国家中,最后一个除罪化的,仍引起民众关注,担心「受伤的那方」会不会没有办法获得正义。对此「女人大律师李怡贞」也在脸书回应,「如果未来民事赔偿的基准确实都可以拉高的话,对正宫的保障其实没差,毕竟刑事就算成罪也不用关,狗男女们捐给国库后也没有案底呐!」,直言其实对正宫的保障并没有减少,也希望未来实务上法官能把赔偿金额拉高。
「大老婆不要心碎!大法官解释害我讯息要炸裂了!」李怡贞收到许多询问,赶紧上脸书PO文说明,「其实我认为通奸除罪化,或许会影响未来在民事侵害配偶权,更容易成立或甚至赔偿金额提高,10-40万真的太少。对正宫的保障并没有减少。只是外遇者以及小三/老王,不用再向国库捐钱了。」
她认为,「以往通奸罪通常采严格证明法则,本来搜证就不易,而且配偶如果为了要抓奸在床,抓到性器交合的证据,要将外遇的配偶和第三者落实通奸的罪名有多不容易「要请征信社、装追踪器、偷查他的手机和电脑、要再三确认偷情地点、拜托管区警察(通常不甘愿)或邻里长(看热闹居多)到场、请锁匠(开门者)和征信社人士(全程录影、搜集证据)、抓准时机众人一同破门而入、捉奸在床、人赃俱获。」
李怡贞接着说,其他还包括保全所有相关证据(床单、卫生纸等证物)、请律师、遇到不坚持『没有性器接合就不算通奸』的法官,最后罪证确凿漫漫长路后,才有机会将对方以通奸罪定谳,「结果大多是缓刑,时间过了就没事,或是可易科罚金(缴钱后没事)的徒刑。但反过头来,正宫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毁损、妨害电脑使用、恐吓、窃盗罪⋯⋯等等,以及历次查证或开庭所经历的锥心刺骨之痛。」
李怡贞强调,「如果站在这种角度,我是赞成通奸除罪化」,因为抓奸的过程就是对正宫的二次伤害,大多除非是当事人坚持,否则在执业经验中,大多劝当事人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权即可,「毕竟通奸罪要成罪,真的难。」
「但是台湾现行民事赔偿实务,判赔金额真的太少,少到连征信社费用都倒赔,有时候当事人去开庭,明明罪证确凿,却遭对造主张违法取证,如果又听到法官的质疑,更自觉受到二次侮辱。」她表示,甚至有的当事人明知道告不成也都还是坚持告,民刑诉讼双管齐下,也只能尊重。
李怡贞指出,国外通奸大多早已除罪化,但是他们的法制在对另一半有相当的保障,比方说:离婚中高额损害赔偿、可强制执行的赡养费、巨额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或甚至子女监护权的影响、外遇者扶养费用的给付...等等,都是值得台湾参考,否则通奸除罪化以后,真的会让正宫们觉得毫无保障,理赔无感。
「以后发生外遇另一半到底要怎么办?」李怡贞做出以下建议:
1、拟定婚前协议
针对未来婚姻关系存续中不正常的男女交往行为,约定惩罚性赔偿金,有多高开多高,开到一亿也可以啦,只是诉讼中很有可能会被法官酌减。
2、提告侵害配偶权
通奸告不成,还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只要是逾越一般男女往来的正常行为,一般社会通念可以容忍的范围,就可以告,每天半夜视讯、半夜讯息、半夜运动、屡劝不听,进出旅馆、讯息往来、亲亲抱抱、爱的小卡、老公老婆哈尼宝贝叫个没完都算。
不用什么狗屁性器交合了!
判赔多少? 一般大约10万到60万,看证据以及法院裁量,目前最高是100万,但是该个案是双方财力非常雄厚,而且有怀孕又堕胎,罪证确凿。
我也努力想突破这个100万为志业,一个家庭的破碎绝对不只值100万啊。现在通奸既然已经除罪化了希望法院能把判赔金额拉高,让正宫可以买一个Hermès包吧
BTW 我有当事人拿到钱就坐头等舱去冰岛玩,她说肮脏钱不能留
3、提离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
配偶外遇可以当作离婚事由,同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判赔通常也不多,10-30万。
但是‼️不是外遇就一定要离婚,因为会牵涉到小孩监护以及夫妻财产分配,不可不审慎,要跟律师讨论,还是有其他作法(例如:#外遇切结书)
4、拟定外遇切结书
这个也是我的常态性业务,在律师见证之下,请外遇的配偶先割地赔款,该把房子过一过的过一过,该把钱给一给的吐出来,并且约定未来如果再犯,就必须赔巨额惩罚性赔偿金并且自宫割掉,法律上这个切结书是确实有效,回归家庭的入门砖。
5、出家为尼
看破红尘俗事搅扰,并且每日为配偶念经,毕竟他随时可能精尽人亡,帮忙超渡他顺便祝他下辈子被外遇到死
李怡贞表示,其实正宫可依新的外遇事实新的外遇对象,一直提告侵害配偶权,而且如果婚姻当中,正宫并没有过失,外遇的配偶永远都只能活在正宫的手掌心,也不可能可以主动提离婚成功(有过失的一方,提离婚不会成立),要离婚给小三交代,只能乖乖拿钱给正宫放人。
最后李怡贞也不改直言风格,「别忘了我的名言,『不管你们多么相爱,你们终究是不耻的存在』,肉体不归检察官管,我终于不用在状纸不断描述几分几秒处插入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