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英稳达声请破产 看银行授信准则
首先,检讨授信绝不能用事后逾放的结果来责难银行或者借款的企业,毕竟授信与企业经营本来就都有风险,我们应该检视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银行授信过程中有无按照授信准则?二是借款人是否用不实资料欺骗银行?
就授信过程来说,需参照银行公会制订的「授信准则」以及各银行的内部规定,在授信准则规定中,贷款有5P审核原则,包含借款户、资金用途、偿还来源、债权保障及授信展望。有关贷款的担保问题,过往金管会曾有因担保条件违反债权保障为由,裁罚银行授信缺失的案例,英稳达的18.7亿元「无担保」贷款,是否符合债权保障的原则,值得研究。另有关支持函部分,保证与支持不是一个概念,在民法、公司法与授信准则中对于「保证」都有明确的定义,但并没有「支持」的用语,况且大股东支持公司营运属常态,用支持函来证明支持公司营运并无必要,所以一般贷款都要求大股东「化支持为行动」,就是当贷款的保证人而不是只有声明支持。若银行基于相信大股东的支持函,所以放贷不需要保证及担保品,这样的理由是否符合授信准则?若是符合,是否在一般的贷款,中小企业大股东只要证明其有财力,也可以跟进不用当保证人,改用支持函即可?
另一方面来说,英稳达曾经在109年申请银行债权债务协商,根据银行公会协商案件自律规范,英稳达应有提出营运及偿债计划书,若内容涉及不实欺骗,导致银行错误放贷,则涉及银行法刑责,银行若有证据也应依法追究。附带一提,根据协商案件自律规范,债务协商时银行得要求英稳达大股东出具「继续经营承诺书」,若大股东有出具承诺书,根据法令制式的承诺书内容,违反承诺内容大股东也会负赔偿责任。
日本泡沫经济时代,正是因为银行信用宽松,借钱不用什么担保,最终导致泡沫破裂,社会大众都受到影响。企业经营有风险,银行支持企业经营,授信上容许坏帐发生都无可厚非,但英稳达债务衍生出的授信过程的疑问,银行或贷款人都应该向大众说明是否符合授信准则及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