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大陆投资和技术合作的差别
首先,哪些项目可以投资?哪些项目被管制?经济部就所谓的「投资项目」区分为「禁止类」与「一般类」。「禁止类」部分,经济部有公告「大陆投资负面表列-农业、制造业及服务业等禁止赴大陆投资产品项目」(下称负面清单)。而什么是「一般类」?其实就是「禁止类」外之其他项目。另外,必须提醒企业的是,某些项目(产业)出现在负面清单之文件里,容易让人误解属于禁止类,但其实不是,而是这些项目(产业)有特殊的「审查原则」。综上,企业宜详细检视欲投资之产品项目,究属「禁止类」?或「一般类」?或是需经过特殊审查之项目(产业)?只有后两者情形,才能进行投资与技术合作。
其次,企业除了观察「投资项目」外,另需留意的是:什么是「投资」?何谓「技术合作」?
关于「投资」行为有6种:一、创设新公司或事业,二、对当地原有之公司或事业增资,三、取得当地现有公司或事业之股权(但不包括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四、设置或扩展分公司或事业;五、直接或间接投资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并担任其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相当职位,或持有其股份或出资额超过10%,而该公司或事业有前述四项行为之一者;六、「取得外国发行人在台湾地区上市、上柜或登录兴柜公司之股票,而该外国发行人在大陆地区有首开四项行为之一者。前4种情形在法条文义上较为清晰易懂,企业在适用上应较无疑义。然而,最后2种态样,因涉及组织架构调整、交叉持股、关系企业等布局,建议企业仍须详加分析主管机关之解释与过往案例,避免采雷。
至于「技术合作」有2种:一、直接或间接转让或授权专门技术、专利权或电脑程式著作权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二、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曾经主管机关召集组成之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并经投审会许可者,其转让出资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视为技术合作」。
其实,上述之管制某程度背后之目的系在避免技术外流,因此,经济部投审会在「常见问答集」中特别提到:以下情形,无涉及实质性的技术外流,无须提出申请:1、台湾业者依据大陆业者所提供之规格设计、制造,完成后大陆业者最终获得系一商品及一般商业行为之服务提供下之辅助行为;2、台湾业者依据与大陆业者签订的产品开发合约,进行产品设计及附随之辅助行为(例如背景知识产权之授权),倘中国大陆业者无实质参与至产品的设计及相关研发流程者;3、台湾业者为音乐作品、影剧作品、书籍作品、电玩游戏等之产品出版商,提供数位化之音乐作品、影剧作品、书籍作品、电玩游戏等产品授权在大陆业者所属网站平台提供下载收费,授权著作权予大陆平台业者,为该行业营运模式,不涉及著作权实质授权或移转;4、大陆子公司受台湾母公司委托研发服务,台湾母公司为此授权若干技术予大陆子公司,大陆子公司开发成果归台湾母公司原始取得;5、大陆子公司为台湾母公司提供维修等售后服务予大陆客户,母公司为此授权大陆子公司使用若干技术。
最后,仍提醒台湾企业在进行赴陆投资或技术合作时,应特别留意法令遵循层次,并寻求法务团队或外部顾问之建议,以免采到红线而影响营运、甚至身陷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