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開徵酒捐 酗酒救健保?
台湾是否开征「酒捐」,用作癌症新药开发与健保补充财源?图为日本明治神宫奉纳用酒樽墙/作者auntmasako取自Wikimedia Commons
「征税的权力就是破坏的权力。」(马歇尔首席大法官.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
现行全民健康保险法并未授权政府得以酒品为标的,开征「健康福利捐」;若迳行征收「酒捐」,违反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与第19条租税法定主义之规定。
赖清德总统「健康台湾」的政见,以在民国119年降低癌症死亡人数三分之一为目标,并提出「百亿癌症新药基金」的构想,作为落实政见的政策工具;卫福部中央健康保险署长于日前表示,健保法中有个还未开征的收入酒捐,可作为癌药基金的新收入;消息传出,众论龂龂。包括「台湾公共卫生学会」在内的9大医界团体,随即发布联合声明表态支持酒捐;诸色人等—社群、好事者、路过乡民……议论纷纷,扬扬沸沸。
滑稽的是,健保法授权政府开征酒捐的条款,早在13年前就已经删除。
民国84年3月1日全民健保开办,当时健保法第64条,确实有政府「得开征」烟酒社会健康保险附加捐,将收入提列为健保安全准备之规定;民国94年4月29日健保法修正时,仍有「得开征」之授权,但略作文字调整,将「烟酒社会健康保险附加捐」改为「烟酒健康福利捐」。
然,现行有补充保费设计之「健保2.0」,系根据民国100年1月4日修正之新法;全文104条文中,仅在第76条提及健康福利捐。根据该条文,健保安全准备金之各种财源,包括有政府「已开征」之烟、酒健康福利捐,但法条并未授权政府「得开征」烟、酒健康福利捐。
目前我国健康福利捐仅针对烟品开征,法源依据原本为烟酒税法,后改为烟害防制条例。为因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烟品与各种酒类产品,自民国91年1月1日起,从「专卖」改采「课税制」;当时烟酒税法之〈附则〉中,即有烟品另征健康福利捐之规定。民国96年7月11日烟害防制法修正公布,烟捐由烟酒税法移列至烟害防制法,并于98年6月1日施行;同年12月11日烟酒税法修正,删除原〈附则〉中有关烟捐之规定,于是烟捐与烟税正式分家。
有关以酒类产品为标的,开征健康福利捐之讨论,则一直停留在构想阶段。最早在民国99年,有立委提案酒害防制条例草案与酒害防制法草案,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当时之卫生署国民健康局)乃有「酒害防制法初稿」说明;后续在民国101年与108年,也都有立委提案酒品危害防制法草案,倡议政府开征酒品健康福利捐。但上述所有立委提案,都停在一读会阶段,并未进入初审;至于行政院版草案,则根本不存在。
健保署长当然不会不清楚法律的更迭发展,但发言必须更为谨慎;其所称之健保法中,有个还未开征的收入「酒捐」,可作为癌药基金的财源,必然会造成媒体报导与各界解读之讹误。
值得进一步推敲的是,根据卫福部组织分工,对于癌症之防治为国民健康署业务,今健保署长却越爼代庖提出「百亿癌症新药基金」的财务规画,难道不知避开执掌冲突的行政伦理困境?又,癌症新药之开发,与开征酒捐挹注健保财源之关联何在?在「抽烟救健保」、「吸烟支持长照」后,难道要国人「酗酒救健保」?种种蹊跷,碍于本文篇幅,且待另文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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