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永續喊假的?何以政府永續債發展牛步
台北市政府于今年1月10日挂牌发行25亿元永续发展债券,创国内政府机关发行永续债首例。北富银执行副总庄慧玫(左起)、北市捷运局长郑德发、北富银总经理郭倍廷、台北市长蒋万安、柜买中心副总经理李淑暖、北市财政局长胡晓岚、北市环保局长吴盛忠。图/北富银提供
根据OECD最新《全球债务报告》(Global Debt Report),2023年全球流通在外「永续发展债券」共4.3兆美元,其中有2兆美元、占比46.39% 之发行主体为公部门,包括了:国家、地方层级政府与多边组织。我国永续债的发展牛步,目前流通在外发行余额为新台币5,567亿元,且迟至今年1月,方才首次出现政府的参与。
截至今日,我国政府部门有:台北市发行6期、共新台币100亿元的「社会责任债券」,以及高雄市发行1期、新台币20亿元的「绿色债券」,总发行金额120亿元;在中央政府的部分,永续债的发行,则挂零。我国永续债市场政府发行之占比,仅有2.16%。
世界主要国家政府,皆将发行永续债作为投资净零排放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何以我国政府永续债的发展如此缓慢?关键因素在于—公债主管机关财政部的心态。根据国库署对外表示:「要推永续债就必须是『乙类』、要具有『自偿』的性质。」解读这句话,必须先了解我国政府公债两三事。
根据《公共债务法》,中央与地方(直辖市、县市)公债,皆为公共债务,于预算编列时,公共债务未偿余额数,必须受到法定债限之规范。从财政纪律观点,为避免政府部门经由举债过度扩张,当然有节制公共债务之必要;但蹊跷在于,公共债务未偿余额的限制,于计算时,并不纳入「自偿性公共债务」。
所谓的自偿性公共债务,系指:经过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公共债务管理委员会审议评估通过,可以透过未来营运所得资金、或经指拨特定财源作为偿债财源,所举借之债务。所以,《中央政府建设公债及借款条例》乃将发行之公债分为甲、乙两类,甲类公债用以支应非自偿之建设资金,乙类公债用于支应自偿之建设资金;各地方政府(目前仅有部分直辖市)之公债发行自治条例,大抵也都有相同之分类。
按此,财政部坚持永续债必须是「乙类」,公债发行资金所投资之资产或计划,必须具备「自偿」的性质,思维逻辑,让人费解。
所谓永续发展债券,跳脱各国法令或交易平台所规范的细节,系指遵循国际资本市场协会的《永续发展债券指引》(Sustainability Bond Guidelines),将举债所募集资金,用于融资(或再融资)绿色投资计划或社会效益投资计划,所发行之债券。永续债压根并未要求所投资之特定资产或计划,必须具备自偿性;具自偿性并不表示一定是永续投资,永续投资也未必一定具自偿性。
财政部坚持永续债必须自偿,难道是出于对永续发展债券本质之误解?此外,就目前实际发行的情形来看,财政部也很难自圆其说。
根据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资讯,台北市政府所发行之6期社会责任债券,皆为「乙A券」、属具自偿性之乙类公债;但另一方面,高雄市政府所发行之绿色债券,则为「甲A券」、属非自偿性的甲类公债。财政部若坚持永续债必须是乙类、具自偿性,何以高雄市政府发行之绿色债券却是甲类、非自偿?
事实上,我国政府自偿性公债的发行相当有限,有如凤毛麟角。以2023全年为例,中央政府发行之17期公债(包括增额发行)中,仅有1期、发行金额180亿元为自偿;至于台北与高雄两市,自偿性公债的发行皆为零。因此,坚持政府发行永续债必须是乙类、具自偿性,有如放弃以政府永续债作为达成净零排放目标的政策工具选项,宣告政府退出我国永续债市场。
最后,如果坚持永续债必须自偿,用意在将所发行之政府公债,排除于债限的计算,则是有违财政纪律,应受公评。有关这一部分的讨论,碍于本文篇幅,待另文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