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娛樂稅有礙文化發展

行政院会通过了娱樂税法修正草案,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决定是否要停征娱乐税。图/声动娱乐提供

日前行政院会通过娱乐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除高尔夫球场维持现行税率20%外,现行税率皆至少减半,同时授权地方政府可停征职棒、演唱会等特定项目的娱乐税。

早在20年前,就曾听财税专家说过,想振兴文化,应该废除娱乐税,近年来,也不乏学者的再三呼吁。首先,比起其他税收,娱乐税能收到的金额极少,为了征收这笔「鸡肋」,还得多花不少人力、物力,并不划算;其次,娱乐场所本来就要缴营业税,之所以还要再缴娱乐税的理由,是「寓禁于征」。

众所周知的典型「寓禁于征」的税,是烟酒税,因为抽烟、饮酒有害健康。难道看电影、听音乐会也有害健康,所以必须再扒一层皮以示惩罚?

据了解,娱乐税法系源于民国31年制定的《筵席及娱乐税法》,主要为提倡战时节约风气、禁止奢糜浪费,而课征特别税。

然而,随着生活水准的逐年改善,追求高品质的休闲娱乐、提升民众的艺文素养,早已成为共识,到了21世纪,文化更成为国家品牌与软实力的象征。所以,政府挹注于文化艺术的资源,有增无减。

《文化艺术奖助及发展条例》规定非营利单位的艺文场馆,免征土地税及房屋税,经认可的文化艺术事业得申请免征营业税或减征娱乐税;《文创法》对于投资文创产业,也有诸多减免税捐的奖励措施;今年文化预算突破300亿新高,文化部更打算延伸发放文化币的年龄层,鼓励青少年参与艺文活动。

相形之下,把艺文活动视作奢靡且应该禁止的《娱乐税法》,就显得格格不入,这头鼓励举办和参与,另一头却有寓禁于征的娱乐税在虎视眈眈,岂不荒唐可笑?不可思议的是,文化界与公部门关心文化惟恐不及,恨不得文化预算越高越好,政府却直到今年才打算减免娱乐税。

虽然中央终于要授权地方免征部分娱乐税了,可是县市政府却几乎都舍不得放手,连每年只收700万娱乐税的台南市,都怕一去不回头。中央甩锅地方免征,结局恐怕只是口惠而实不至。

日本曾于1938年颁布《入场税法》,征收对象为电影院、剧院、娱乐厅、赛马场、展览馆、游乐园、高尔夫球场、弹珠台、麻将馆、撞球馆。但1989年消费税开征后,废除了入场税,仅保留高尔夫球场做为地方的娱乐设施使用税。

我国《娱乐税法》的制定与修正,似有仿效日本的痕迹。而且高尔夫球场对台湾水土保持的冲击,比日本有过之而无不及,开征特别税有其正当性。既然如此,何不学得彻底一点,干脆也只保留地方征收高尔夫球场的娱乐税,艺文及体育场馆就免了吧!至于地方的损失,就由中央补贴,也没那么困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