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法拍屋隐匿实情 瞎掰「轻生非凶宅」!卖家惨了全吐出

转卖法拍屋隐匿实情,还瞎掰「轻生非凶宅」,卖家挨告惨了,法官判决须赔偿赔偿562万7356元。(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妇人小萱以546万元向男子阿国(均化名)购买房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并点交后,小萱这才知道,先前的屋主带年幼子女屋内轻生身亡。不满阿国未据实以告,小萱寄发存证信函,并要求解除买卖契约,同时请求阿国返还已受领的买卖价金及利息等,共562万7356元。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阿国当初未确实告知,该处房屋内曾发生「非自然身故」,导致她不仅付出546万买房地,加上缔约及履保手续费、授信手续费、契税、仲介费及代书费等,有16万7356元的损害,因此依民法第227条第2项规定,请求阿国赔偿合计562万7356元。

阿国则是辩称「轻生非凶宅」,他买法拍屋的时间太久忘记了,不是故意要欺骗小萱,当初仲介有询问是否为凶宅时,他也只有回答「不知道」,相关栏位是仲介勾选的,而且在他持有房地期间,并没有发生「非自然死亡」。

法官认,内政部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公告,「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明载卖方应于建物现况确认书勾选,「本建物(专有部分)是否曾发生凶杀、轻生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另外,强制执行法第77条第1项第2款规定,在不动产查封时,书记官作成的查封笔录,应载明建物内,有无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的特殊情事。曾有非自然死亡属房屋交易的重要资讯,一般人若知道,多会心生畏惧而严重影响购买意愿或价格,自属交易上重大瑕疵,而为出卖人「物之瑕疵」担保责任范围。

法官检视双方买卖契约所附不动产委托销售标的现况说明书,在有无「非自然死亡」,这一栏勾选的选项是「否」,且并未勾选委托人说明栏,「若是,发生于产权持有期间内或外」。

法官认,阿国当年经拍卖程序,以113万元拍定取得该房地所有权,拍卖公告明确记载「使用情形:…执行标的曾发生债务人XXX偕同子女轻生事件,请应买人注意。」因此,阿国显然于买卖该房地时,已明知曾有人在内轻生,纵使忘记告知,仍要负担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法官审酌,阿国在购买该房屋时,拍卖公告已明确告知,有人在房屋内轻生,却在卖出时未据实告知,纵然不是故意,也难认他没有过失,除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外,同时构成民法第227条不完全给付之债务不履行责任。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请求阿国赔偿562万7356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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