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贩卖机明年起需开立发票 旧机最多缓冲六年但要标示

统一发票示意图(图/吴静君摄)

财政部于今日修正发布《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5条、第18条、第32条与《税籍登记规则》部分条文及《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货物或劳务营业税稽征要点》第4点、第5点规定,规范营业人以自动贩卖机销售食品、饮料及收取停车费,自2022年1月1日起,应逐笔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及营业人以自贩机收取停车费,须于放置处所逐一办理税籍登记。

另考量营业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时汰换设备或修改程式,并同发布令释,依自贩机取得时点分别订定1年及6年辅导期间,期间内尚未能符合规定者,免处行为罚。

财政部说明,依2022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审查总报告该部主管岁出部分第10款第3项决议第17项,市面上以自贩机销售「食品、饮料」及「停车场」两机种居多,消费者多有反映无法直接取得统一发票,业者恐有逃漏税之虞及影响消费者索取统一发票之兑奖权益,爰要求该部赋税署督导各地区国税局辅导相关业者修改自贩机功能,于消费行为时,可逐笔开立云端发票或其他种类统一发票,未能改善完成则依相关法令处罚。为落实前开预算案审查决议,维护租税公平,并兼顾自贩机营业人实务作业及保障民众索取统一发票兑奖权益,爰修正相关法规规定。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目前以自贩机销售货物或劳务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之营业人,系于收款时汇总开立统一发票;考量自贩机逐笔开立统一发票,其产制及进口厂商需时调整机台、通路商须采购符合规定之机型及系统商须设计软体介接营业人资讯系统等情,为兼顾实务作业及营业人与消费者权益,爰并同发布缓冲期间辅导免罚规定,营业人在下列期限内未依规定逐笔开立统一发票者,国税局将积极辅导,除自贩机已具备自行列印统一发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8条、第52条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处罚:

一、以自贩机销售食品、饮料:

营业人使用之自贩机为其2022年1月1日以后取得者:2022年12月31日。

营业人使用的自贩机为其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2017年12月31日。

二、以自贩机收取停车费:则2022年12月31日。

财政部表示,自贩机属自动化设备,为响应政府无纸化与节能减碳政策,各地区国税局将积极辅导营业人安装可读取共通性载具之条码扫描机具或设备,开立云端发票,为环保尽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