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增建夹层 遭补缴5年房屋税

▲示意图,与本文无关。(图/记者陈筱惠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新竹市王先生于107年买了一间挑高店面,为增加使用空间,在108年利用挑高部分增建夹层,近期被税务局查获通知补缴108-112年房屋税,王先生不解,在自家屋内增建夹层,为何也要课征房屋税?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附著于土地的各种房屋及有关增加该房屋使用价值的建筑物,皆为房屋税课征范围,房屋增建夹层也不例外,不论是否领有使用执照,增建面积均应纳入房屋税籍,依实际使用情形,按适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税务局说明,部分建商为吸引买家购屋,会将建物挑高兴建,买家于购入后为增加房屋使用面积,往往增建夹层作为书房、卧室、储藏室或办公室使用,王先生的夹层屋,因增加使用面积,所以应并入原有房屋税籍课征房屋税,因此需要补缴税款。

税务局提醒,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变更使用情形,应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的税捐稽征机关申报,增加使用面积部分,应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申报并入房屋税籍,课征房屋税,以免经查获被补税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