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断讯挑战政府公权力 NCC应当硬起来
▲北都有线电视与频道代理商授权金谈判触礁,消费者权益恐受损。(示意图,下同/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北都有线电视与频道代理商授权金风波未曾止歇,断讯风暴持续威胁收视户权益,自去年九月起,北都与全国数位两家有线电视系统与大享、浩鸣、优视三大频道代理商授权金谈判触礁,北都有线电视至今仍无法走出频道断讯风暴,4/20媒体最新消息指出,北都有线电视与频道代理商永鑫授权金谈判纷争再起,经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下称NCC)三次居间调处不成,已收到永鑫正式来函,限期北都于1个月内取得频道变更申请的断讯告知,因此,如有一方未依法而任意断讯,届时约有10万收视户无法收看热门的HBO、FOX SPORTS、CNN、 CN卡通频道等七个频道。
授权金争议引爆断讯潮,不仅挑战政府公权力,更蛮横剥夺消费者收视权益,鉴此,本会强力要求NCC应就保障消费者权益之责,从严督促有线电视系统台与频道供应事业双方,恪遵相关规定,依法提前因应可预期之断讯事件,避免戕害消费者权益,此外,也应从严要求北都有线电视应负起系统台经营管理之责,积极提出可预期断讯之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除依法定程序邀请消保团体就消费者权益进行评估后,再提出频道下架申请,且应订定相应之补偿措施与替代频道,如有恣意罔顾消费者权益之情事,应予严惩重罚。
受到本件授权金谈判破局影响而可能遭到下架频道包含:HBO、CINEMAX、FOX SPORTS、FOX SPORTS 2、CNN、CN卡通频道、ANIMAX。
频道下架评估 应合于消费者权益
北都有线电视应依法进行频道下架申请,依《有线广播电视法》规定,系统经营者应依主管机关许可的营运计划书所载明之频道规划及其类型进行营运,且应与订户订立收视、听服务书面契约,而该契约第一项约定至少应含频道数、名称及频道契约到期日等。如北都有线电视变更契约约定之基本频道,依法应先取得营运计划变更许可,才能下架HBO等七个频道。
系统台经营者与频道代理商之授权金纠纷本属商业利益之争,惟商业谈判屡以断讯筹码牢牢绑架订户收视权,影响公众视听甚钜,因应断讯造成收视户权益的损害部分,本会呼吁北都有线电视应按《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订定上下架规章参考原则》,严谨审查消费者权益评估之影响,提出替代频道并制定相关补偿措施方案,如有频道减少或停止播送已达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所规范者,应依规定办理补偿,并邀请消保团体、公协会或相关公民团体提供意见,做成合于消费者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影响性评估,以符合频道下架申请之法定程序。
按《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9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系统业者进行频道异动,须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营运计划变更或报请备查,取得许可后始得进行频道规划及其类型之变更。如有违反者,则可依同法第66条第4款,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如不改正者,得按次处罚。
有线电视频道播出变更申请如果违反消费者权益及公共利益,依《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计划变更申请许可或报请备查办法》第4条第3项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审查系统经营者申请营运计划变更许可时,应考量并综合判断其能否增进或维持整体之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及其他公共利益,违反上述原则时,可予以准驳。
新冠肺炎疫情尚未趋缓之际,如HBO频道等七家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进行强制断讯之营运不当行为,有损害订户或视听众权益之情事或有损害之虞者,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43条第2项及第61条,不依主管机关之命令改正或为其他必要措施时,可予以警告或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处罚。
为收视户权益把关
针对北都处置本次可预期之断讯事件,本会将针对收视户权益进行把关,要求业者遵守《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有线播送系统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下称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规定,履行断讯事前揭露、未达约定基本频道数之补偿措施以及终止契约不得收取违约金之义务。
未于5天前告知断讯 得请求减少收视费
依规定,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不得任意停播频道,如因授权到期而停止播送时,应考虑收视户权益,并应于断讯前5日以书面或连续5日于该频道周知收视户,如有违反,收视户得请求减少收视费。
《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8条规定,除广告专用频道外,甲方(系统台)不得任意更换或全部、部分停止播送任一频道,如频道次序调整或因频道授权契约到期而停止播送时,甲方应注意乙方权益之保障。依前项约定,甲方得更换、调整或停止播送频道时,应于前五天以书面或连续五天于该频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连续5天于频道总表及该频道播出时间内每小时播送1次)通知乙方(收视户)。甲方违反前二项约定时,乙方得请求减少当月5日之收视费或延展五日之收视、收听及使用。
如播送频道未达约定之基本频道数 应予赔偿
因可归责系统台事由,导致频道数减少播送未达契约约定之基本频道数时,系统业者应予减收当月收视费或其他方式作为赔偿。《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9条规定,因可归责于甲方(系统台)之事由而减少播送之频道数或经中央主管机关予以频道停播或为没入之处分,致甲方(系统台)所提供之服务未达基本频道数时,甲方(系统台)应减收当月收视费或为其他方式之赔偿;如甲方(系统台)所提供之服务未达基本频道数三分之二,并达10天以上时,即应免除当月之收视费用。
如终止契约 不得收取违约金
消费者如因断讯主张终止契约,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不得拒绝,且不得收取违约金。依据《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乙方(收视户)于契约有效期间内,得随时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契约。如终止契约,按《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第16条规定,不得约定没收乙方(收视户)所缴付之收视费或乙方(收视户)违反本契约之违约金。
如北都有线电视违反上述法规,则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1 条规定,
企业经营者使用定型化契约,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17条第1项公告之应记载或不得记载事项者,除法律另有处罚规定外,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经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结论与建议
频道授权金成为有线电视系统业者与频道代理商一年一换约的谈判深水区,随着跨区经营之开放,市场削价竞争进一步加深问题复杂性,收视户权益难逃俎上肉之桎梏,除了介入协调,本会主张NCC应该发挥主管机关应有的监督与示警角色,要求双方循合法程序积极提出可预期断讯之相应措施,如涉有营运不当,致生损害订户或视听众权益之情事或有损害之虞,与罔顾消费者收视习惯及阅听权益者,应予尽速究责及重罚。
针对频道可预期授权终止日而产生的断讯影响,北都有线电视应正视订户视听权益,立即启动紧急应变机制,加派人力明确且快速回应申诉案件、提出与下架频道品质相当之替代频道,并订定减收收视费用或展延收视期间之订户权益保障措施,积极预为因应之处置。
最后,针对未来因本案断讯争议而生的有线电视契约纠纷案件,本会致力协助收视户进行求偿,提醒应保留收视契约文件并同广告宣传单,并以手机拍下频道断讯画面,以利日后求偿佐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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