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潛水無照帶客 觀光署修法重罰
许多民众到外岛旅游时,皆会参加当地水肺或自由潜水课程。示意图,非新闻当事人。联合报系资料照
近年自由潜水活动蔚为风潮,交通部观光署配合相关条文预告修正「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明确规定若未持教练证明带客最高可开罚廿万元。台湾自由潜水发展协会认为,近年太多新兴水域活动兴起,但是国家水域政策无法与时俱进,应通盘检讨。此外,我国水域管理单位破碎化,恐还是有很多灰色地带。
交通部修正「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在潜水活动新增「自由潜水」态样,规范带客从事水肺潜水或自由潜水活动者,应持有国内或国外潜水机构的合格潜水教练能力证明,其中自由潜水每人每次以指导四人为限,若有符合规定的助教则可增加到六人。发展观光条例近日配合修正裁罚依据,若违反规定可处五万至廿万元罚锾。
此外,从事自由潜水活动者应设置潜水活动旗帜,并携带潜水标位浮标或浮力袋、自潜浮台等其他浮力配备,违者依是否具营利行为,可分别处三万元或七万元罚锾。
台湾自由潜水发展协会秘书长吴秉宥表示,近年自由潜水在台发展兴盛,保守估计已有约十万人左右从事相关活动,确实可能衍生一些违规教学、安全疑虑,应适时纳管。
不过吴秉宥也说,水域活动样态愈来愈多,除了自由潜水外,还有商业拍摄、穿戴美人鱼尾巴的潜水活动等都还未纳管,若国家政策无法与时俱进,就会产生不少漏洞。
吴秉宥表示,我国水域活动范围广泛,但许多地区不受「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规范,像是基隆市政府潮境保育区是以渔业法画设、小琉球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又是不同法规,主管机关不同,导致水域活动管理破碎化,国家水域政策应该通盘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