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申报大陆所得 可望减少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国人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在大陆地区已缴纳的税额,得自应纳税额扣抵;大陆已纳税额订有扣抵限制,无法全额扣抵,但可使同笔所得遭重复课税的程度下降。
财政部每年1月都会公告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以美元为计算中介,也就是用新台币兑美元的年平均汇率,与人民币兑美元的年平均汇率计算,核定出该年度新台币与人民币的折算率,112年度(2023年)为4.3877元。
也就是说,在大陆地区每领人民币1万元收入,2023年回台折算后的应申报所得为43,877元,与2022年的折算率4.4144相比,等于每1万元人民币收入,今年5月折算为新台币申报金额时,会减少新台币267元。
此外,国税局也提醒,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营利事业列报第三地区公司投资收益时,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报缴所得税。
其中,该部分大陆地区投资收益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可自应纳税额中扣抵;但扣抵数额的合计数,不得超过因加计该笔投资收益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
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在计算第三地区投资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可扣抵税额时,除了注意可扣抵税额上限,也要确认所列报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并备妥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