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區域立委選舉票數差距千分之3內 依法可聲請重新計票

图为台北市选委会开始点领选票作业。记者曾学仁/摄影

总统选举竞争激烈,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若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票数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3以内,次高票的候选人可以在投票日后7日内,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和选举票,40天内完成重新计票。高院已排定周末两天值日合议庭,以应付突发状况。

声请重新计票需要缴纳保证金,以投票数每票3元计算。重新计票后,若有「不应当选而已公告当选」的情况,中央选举委员会应撤销;有当选而未公告的情况,则要重行公告。

如果票数差距过大,落选者又发觉选举有弊端,可以提选举无效、当选无效之诉。「选举无效」是指选举机关办选举时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可自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选举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选举无效之诉;当选无效之诉则是参选总统副总统落败的一方,或由选举机关、检察官所提出,以当选人为被告,主要理由是当选票数不实「足认有影响选举结果之虞」。

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也规定,法院受理选举无效、当选无效之诉,应在6个月内审结,总统副总统选举诉讼为二级2审,第二审为最高法院。

区域立法委员选举,由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决制选出,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结果得票数第3高与第4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3以内,次高票或得票数第4高的候选人可在投票日后7日内,向地方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的选票、重新计票。选举诉讼2审终结,不得提再审,同样6个月内审结。

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若足以影响选举结果,检察官、候选人得以选委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选举无效之诉。选委会办理全国不分区和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违法,且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申请登记的政党也可提选举无效之诉。

如果当选人的当选票数不实、且影响选举结果,或对于候选人、有投票权人或选务人员,以强暴、胁迫或其他方法妨害他人竞选、自由行使投票权或执行职务,选委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的候选人可以当选人为被告,提「当选无效」之诉。不分区立委部分,若因政党票数不实,也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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