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跨国同婚是「这函释」违法违宪!律师:未来不排除申请国赔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陪同台日当事人阿树与AZ,到大安户政事务所登记跨国同婚。(图/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台湾第一对跨国同婚案在昨6日胜诉后,许多跨国同志伴侣也纷纷关心能否登记。目前内政部函释规定,跨国伴侣只要有一方本国法未通过同婚,双方就无法在台湾登记结婚;不过此函释已连续遭到法院认定违法,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律师许秀雯表示,内政部若还不愿撤回违法函释,「未来我们不排除申请国赔」。
▲争取跨国同婚已久的台湾、澳门籍同性伴侣「信奇与阿古」获得胜诉,可在台湾登记结婚。(图/Facebook/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台湾与澳门跨国同志伴侣信奇、阿古,成为第一对在台湾成功登记的跨国同婚伴侣!他们先前向北市中正户政事务所申请同婚登记遭拒,后来在伴盟义务律师团代理下提起诉讼;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昨(6)日上午宣判原告胜诉,也就是户政事务所须准许结婚申请,该案可上诉,成为台湾跨国同婚诉讼第一起全面胜诉的历史性判决。
伴盟今(7)日上午与多位跨国同性伴侣到大安户政事务所,要求大安户政事务所依照法院判决意旨,开放跨国同性伴侣登记结婚;也陪同一对台湾、日本的跨国同性伴侣阿树与AZ,出具完整的结婚文件,希望在大安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
不过目前户政单位拒绝替跨国同性伴侣结婚登记,因为依据的内政部函释规定,「跨国伴侣只要有一方本国法未通过同婚,双方就无法在台湾登记结婚」。因此大安户政事务所仍受困于内政部发布的这条函释,无法立即为阿树与AZ进行登记;而是先请当事人填写「特别案件申请书」,预计请示过内政部后再回复。
不过伴盟表示,这只函释已经接连被2个法院判决违法,其中一次是今年3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祁家威一案的判决中,明确肯认同性婚姻已为我国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外国法禁止同婚应认有悖于我国公序良俗而不予适用。另外,当国人与外国人结婚时,若仅因性倾向就否认其婚姻,也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在信奇、阿古与中正户政事务所的诉讼中,法院同样判定内政部函释违法,理由是该函释未考虑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反致原则,且因该案当事人所有文件齐备,因此直接判信奇与阿古「全面胜诉」,命令中正户政事务所应准予两人登记结婚的处分。
▲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今日陪同台、日跨国伴侣阿树与AZ,到大安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图/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
换言之,法院已在2件跨国同婚案件判决中,明确指出跨国同性伴侣可享有结婚权利,并指出户政机关可以透过《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6条反致规定适用我国法,或依同法第8条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尚未通过同性婚姻的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公序良俗,而不予适用,让跨国同性伴侣登记结婚。
伴盟律师许秀雯表示,内政部的函释显然并未考虑反致和公序良俗条款的规定,属于已被法院认定违法的行政命令,而这种违法的行政函释,户政其实没有遵守的义务。甚至严厉说,「内政部明知违法,若还执迷不悟不愿撤回违法函释,未来我们不排除申请国赔。」、「政府不该放任内政部,用违法函释限制人民婚姻自由。」
伴盟也呼吁大安户政事务所遵从法院判决意旨,即刻让跨国同性伴侣在台登记结婚,不用再经过诉讼的漫长等待;同时也呼吁内政部立刻撤回「违法违宪函释」,通令全国户政受理跨国同性伴侣结婚登记,让天下有情人都能在台湾平等成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