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新制上路 房東轉嫁漲租
租屋电费新制月中上路。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租屋电费新制7月15日上路,房东若违反规定超收电费,最高可处50万元罚锾,有租客指控房东直接涨租金,内政部昨表示,已掌握个案房屋业者,并请县市政府查明实情,了解相关租约是否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规定,如有违反,将依规定辅导改正及裁罚。
根据新制,租屋电费以用电度数计费,房东收电费不得超过当期电费单每度平均电价;不以电度数计费的话,房东收取电费不得超过电费单每期电费总额。公共设施电费部分,未办分摊并入租屋电费内者不得额外收。
但有民众发文指自己在新竹县竹北租房,房屋业者公告7月18日后签约的新房客和续约者要调涨费用,虽电费由一度5元调为3元,但每月租金调涨500元,还加收电梯设备及饮水机维护费300元。如果套房每月租金是8500元,就会变成9300元,调涨约1成。
内政部指出,租屋电费新制主要是让租屋电费计收更加公平合理,符合实收实付原则,并未造成实际电费负担增加,呼吁房东不应以此作为调涨租金理由或巧立名目,将电费转嫁房客负担。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房东如违反租屋电费新制规定超收电费,或于租约期间变相调整项目费用或调涨租金,均已违反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规定,房客可向县市政府消保或地政单位提出申诉或检举,经主管机关限期改正仍不改正,依消保法最重可处50万罚锾,并按次处罚。
内政部提醒租屋族,无论新订或续订租约,应透过租赁实价登录及各租屋平台多方查价比较;订约前也务必确认租赁期间所应负担之相关费用、内容及支付方式是否合理公平,并于租约中书面明定,以保障租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