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原3年!小厨师嘿咻13岁国中妹「过程很快」 法官减刑检方怒

▲刑事上,与16岁以下男女合意性交触法。(示意图内政部家庭暴力与性侵害防治委员会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云林县一名刚满成年的厨师因与一名13岁国中学生发生性关系,遭女生家长提告,不过原本最低刑度3年以上,因和解护得对方家长原谅,另外,法官认定刚成年一时冲动、无再犯之虞一审减刑轻判1年10个月、缓刑5年。检方不服,但日前被台南分院驳回维持一审判决,检方可再上诉。

一名厨师透过LINE与一位13岁国中女学生约会,并载回家中发生性行为,被女方家长发现生气提告。厨师原本因触刑法第227条第1项与未满14岁女子性交,依法处3年以上徒刑。但法官认为被告厨师有正当职业、没有前科过程「未以暴烈、凶残手段为之,未对女造成伤害」。

此外,国中女生也表示「过程很快」,加上厨师已获得对方家长原谅,法官考量年轻厨师一时性冲动,且明显感受到悔悟,被告正值青年,如果入监服刑,恐未收教化效果,因此减刑。

不过,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地院未考量被害女学生年纪很轻,可能不知怎么拒绝,且原本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下减到剩1年10月的理由不够具说服力,因此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日前案经台南高分院审理后,仍继续维持原判,检方仍可提起上诉。

未成年发生性关系:

刑事上,与16岁以下男女合意性交也会触法:1.刑法第227条第1项,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刑法第227条第2项,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要未满18岁才是告诉乃论之罪;也才有减刑或免刑的机会:1.刑法第229条之1规定,未满18岁之人犯第227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2.刑法第227条之1规定,18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