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嫌不足 竹县前文化局长李犹龙用公务车通勤不起诉
新竹县前文化局长李犹龙,用公务车通勤被市 调站移送,检方侦查后以不起诉处分。(罗浚滨摄)
新竹县前文化局长李犹龙,使用公务车做为往返新竹台北通勤的交通工具,新竹市调查站依刑法公务员假藉职务上之机会犯背信罪嫌送办,新竹地检署侦查后认李的罪嫌不足,予不起诉处分。
新竹县政府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要点规定,公务车辆仅限于公务使用,仅有县长、 副县长及秘书长等三长得将公务车兼作上下班交通工具使用 。
市调查认李犹龙从去年1月8日至5月17日,将公务车做为往返台北新竹的通勤交通工具总计74次,违背公务车仅用于执行公务规定,使新竹县政府因而增加油料费1万2322元及ETC费用5598元,以此图得不法之益1万7920元。
李犹龙在侦查时,坚词否认有何公务员假藉职务上之机会犯背信罪的犯行,称他未曾就任过公职,并不谙公务车辆使用规则,他从县长杨文科处接收资讯,不慎误判公务车是他专用车辆,在不便以高铁或其他交通工具通勤时,把公务车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
李犹龙并以去年5、6月间发现这部公务车非他专属配车后,即未再以该车通勤,指示文化局人员依法调度使用,并无主观犯意,在本案第一次受讯后,立即缴回1万8000元费用予文化局。
县长杨文科在做证时证称,他有跟李犹龙说过文化局长有公务车可使用,但没有详细说明使用规则,李可能不清楚这方面的规定。
检方考量李犹龙从去年2月间起,亦经常持高铁定期票通勤,去年5月17日后,确实亦未见再把公务车兼作通勤交通工具使用,可佐证主观上应无背信犯意,李所辩尚非全属无据,应堪采信,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证李有何犯行,应认犯罪嫌疑不足,予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