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理顺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
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问题,实际上是这些组织内部的领导体制问题。在处理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上,我们党曾有过深刻的教训。一强调要维护中央的权威,就把中央权威等同于中央集权,就想到要回到过去那种高度集权的旧体制上去,就要剥夺地方的合法权益,扼杀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一强调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就想到要搞地方分权化,不要中央的集中,地方想怎么干就怎么干,任意搞地方本位主义、分散主义、保护主义,似乎这样才算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全党的努力,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不仅在党章中重新作了明确的科学规定,而且在实践中逐步走上了党章规范的轨道。但职权错位、职责不清、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人甚至一个人的现象,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对常委会缺乏约束力和监督力,而常委会的权力又很大等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还部分地存在着。因此,党的中央组织和党的地方组织的内部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
(一)进一步对中央和地方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划分
中央将主要精力用于抓大事:党的理论的创新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必须由中央来决定和发布;涉及国家主权、外交、国防等重大问题,由中央决定;涉及统一的宏观经济管理问题,只有中央(含中央政府)有权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调控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动;维护国内市场体系的统一和全国税制的统一;涉及全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问题,只有中央才有权充当全社会利益和财富分配的调节者。中央要赋予地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应有的权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改革方案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省管干部
的任免;本地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宣传思想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定;等等。这些事项,地方按照中央总的精神自行决定,中央及各部门不要过分干预。
(二)中央组织要经常听取地方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中央集中决策的科学水平
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集中决策,将一事无成。中央权威是党和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但是在某种程度上要通过中央集中决策的水平具体体现出来。如果中央集中决策的水平不高、科学性不够甚至是不正确的决策,那么无疑会使中央的权威受到影响,在实践中很难设想会得到各地方的认真而心悦诚服的贯彻执行。因此,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央应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走好群众路线,认真倾听各地方、各部门和广大基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倾听学有专长、具有真知灼见的专家和学者们的意见,充分发挥各种智囊机构的作用,逐步做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高在全国范围内和高层次上集中决策的科学水平。
(三)地方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的决定,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
中央组织与地方组织是上下级关系,因此一旦中央作出决策,各地方的党组织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地方组织不准闹独立性,也不应该机械地盲目地执行,而应该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如果认为中央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中央组织坚持原决定,地方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上级组织汇报。
地方组织既要在重大问题上及时向党的中央组织请示汇报,同时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地方组织不能擅自决定本应中央组织决定的问题,也不能事事依赖中央。党的各级组织都应该提高领导水平和决策能力,特别是解决自身
问题的能力。
(四)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规定,比如请示报告制度和各负其责的制度等规范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关系
各地方在执行中央决策时,如果确实发现某些方面不适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或者要求结合实际进行某些变通处理时,这就需要按照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中央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中央未作出新的决定和明确答复前,仍然必须坚决执行中央既定的决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问题谁负责呢?这就需要按照各负其责的制度规定,谁的责任谁来负。如果地方因执行中央决策造成失误的,责任由中央承担,不追究地方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贯彻中央重大决策的督促检查,同时,要强化党的纪律,对于贯彻执行好的要予以表扬、提拔重用;对于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拒不贯彻执行中央决策或对中央决策消极怠工的,要严厉批评教育,直至撤职查办,绳之以党纪国法,决不手软。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均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形成全党上下步调一致、奋发进取的强大力量。
(六)采取措施鼓励地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要逐步增加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性,减少指令性,避免对地方管得过细过死。要切实保障地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地方努力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路子,尊重地方和基层的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放手让地方和基层创造性地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