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条

考察

导读

新修订的《条例》考察一章共11条,主要对干部考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干部考察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全面了解和公正评价,为干部的选拔、任用等提供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关键性环节之一。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3条,删除了1条。此次修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等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二是新增了不准列为考察对象的六种情形,把原则性的标准具体化,增强了操作性和针对性。三是优化了考察程序和方法,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避免走过场。四是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五是特别突出了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一、考察第二十三条

【新《条例》】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原《条例》】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确定考察对象的原则。这一条是新增加的,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出现在民主推荐环节中。此次修订主要体现了以下两个方面的新要求:

第一,强调“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也就是说,确定考察对象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旨在选拔出德才兼备、符合民意、综合素质好的优秀干部。

新《条例》明确规定,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这就要求健全综合研判机制,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干部,切实提高干部考察工作的质量。通过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纵向与横向分析、历史与现实分析结合起来,擦亮“一双慧眼”,对干部既看年度考核结果、看关键时候表现、看组织部门掌握的平时情况,又听取群众的意见、听取纪检机关和审计部门的意见、听取单位党组织书记的意见,注重多方比对、科学印证、通盘考虑,不搞“一次推荐定人选、一次考核定优劣”。

第二,修订后的《条例》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对于各方面条件都很好,但由于客观原因群众不够了解、不够熟悉的人选,如果班子结构配备确实需要,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不是最高的,也可以作为考察对象。二是对于那些不踏踏实实工作,却热衷于拉关系、跑门子、拉拉扯扯的人,即使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也不能作为考察对象。三是要为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主持公道。

(本章完)

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一、附则第六十七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三、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三、附则第六十九条第三章 动 议_二、动议第十二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五、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五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三、民主推荐第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三、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第三章 动 议_三、动议第十三条第五章 考 察_十、考察第三十二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三、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一、民主推荐第十四条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五、附则第七十一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三、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九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一章 总 则_二、总则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考 察_四、考察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动 议_二、动议第十二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五、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_一、总则第一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四、讨论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四、免职、辞职、降职第六十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四、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八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三、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动 议_三、动议第十三条第一章 总 则_六、总则第六条第七章 任 职_四、任职第四十三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二、民主推荐第十五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四、讨论决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三、选拔任用条件第九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五、民主推荐第十八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三、民主推荐第十六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三、附则第六十九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一、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第七章 任 职_四、任职第四十三条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三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一、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第一章 总 则_一、总则第一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二、交流、回避第五十五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三章 动 议_三、动议第十三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七、民主推荐第二十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二、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九、民主推荐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考 察_六、考察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四、免职、辞职、降职第六十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五、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五条构建科学管用的选人用人机制—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三、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六、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二、民主推荐第十五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五、附则第七十一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