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三、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二条

【新《条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

【原《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程序。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其中有个别字句上的改变,如原《条例》中是“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新《条例》改为“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原《条例》只讲“报名与资格审查”,新《条例》中增加了“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原《条例》中是“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新《条例》中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另外新《条例》还增加了一个环节—履行任职手续。

“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这一新规定强化了单位党组织的把关职能。

在新《条例》中更加注重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相对于原《条例》中的“统一考试”灵活性增强,考察也更为全面。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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