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导读
本章共5条,主要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补充解释,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本章内容改动不大,仅第5条作了修改。
一、附则第六十七条
【新《条例》】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原《条例》】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释义】本条指明“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这里需要就几个名词进行解释:
政府办事机构:在政府机构系统中,办事机构通常指协助政府首长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办事机构属于政府内部的组织机构,一般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名称上一般也都冠以所属政府的名称并通常称为办公室,它主要负责某一方面事务的尾部搜集,以及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事宜等。它们直接对所属政府及政府首长负责。
派出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派出机构不是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一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一类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
直属机构:是政府直接领导下主办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仅低于政府内的各部、委。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直属特设机构:是指政府为了管理某类特殊的事项或履行特殊的职能而单独设立的一类机构。目前,直属特设机构通常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设置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2003年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将国家经贸委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能,中央企业工委的职能,以及财政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等整合起来,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所有职能分开的原则,国资委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职责。考虑到国资委既不同于对全社会各类企业进行公共管理的政府行政机构,也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特殊性质,政府机构改革将国资委确定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