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我们虽然将个别的教会分派给牧师,然而我们不否认,管理一个教会的牧师,也可以协助别的教会,即如遇有争端时,他可以临场排解,或有难题时,他可以进忠告。但为要保持教会的安宁,所以必须明白规定各人的职责所在,免得大家陷入混乱,东奔西跑,挤在一处;也免得那些关心自己的便利甚于关心教会的牧养的人,毫无理由地任意撇下教会。这种规定理当普遍尽量遵守,好叫各人安分守己,不侵入别人的范围。这并非是人的捏造,乃是神自己设立的制度。因为经上记载说,保罗和巴拿巴在“路司得,以哥念和安提阿的教会,选立了长老;”(徒14:21,23),而且保罗自己指导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在别的书信上,他又提到“腓立比的监督,”(腓1:1)和歌罗西的监督亚基布(西4:17)。另有保罗对“以弗所教会的长老”所说著名的一段话,为路加保存下来(徒20:17以下)。因此,凡负责治理一个教会的,就当知道,他因神的选召受了这规律的束缚;这并不是说,他固定在他的岗位上,总不能照着正规的方式离去,即或是他的离职是与众人有益的;而是说,一个被召到一个地方的人,不得为着一己的方便和利益,便想离开那地方,或抛弃他的职分。倘若他改换岗位对人有益,他也不当凭私意行事,而当受教会的威权所指导。
八、我称凡治理教会的都是监督,长老,牧师,教师,而不加分别,乃是随从圣经上的用法,以这些名称都表明同一意义。对一切任教牧职的人,圣经都称之为“监督”。所以当保罗吩咐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的时候,他立刻加上“因为监督必须无可指责”(多1:5,7)。又在另一封书信上他向一个教会的诸位监督致意(腓1:1)。使徒行传上记载他差人去请以弗所教会的长老来,他对他们讲话的时候,称他们为“监督”(徒20:17,18)。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我们只提到服务圣道的职分;在我们所引的以弗所书四章上,保罗也没有提到别的职分。但是在罗马书和哥林多前书上,他却提到了别的职分,如“行异能的”,“得恩赐医病的”,“说方言的”,“治理事的”,“帮助人的”(林前12:28)。这些职务中,凡只是暂时与我们当前的题目无关的,我就不必提及。但是有两项职务是永久存在的——“治理事的”和“帮助人的”。“治理事的”,就我所知,乃从会众当中选出来的长者,会同监督们施行规劝和训戒。因为对保罗的吩咐:“治理的就当殷勤”,我们不能作别的解说(罗12:8)。因此,每一个教会从开始就有理事会,其中包括虔诚圣洁的人,有权纠正恶行,如我们即将讨论到的。经验表明,这种规律并非只属于那一个时代。因此,这种治理的职分是每一个时代所必须的。
九、帮助穷人的事是托付给“执事”的。然而罗马书提到了这职分的两种功能。保罗说:“施舍的就当诚实,怜悯人的,就当甘心”(罗12:8)。在这里他既是讲到教会的公职,自然在执事中就有两种位分。保罗前一句话大概是指管周济的执事;后一句话是指帮助穷人和病人的执事,即如在提摩太书上所提到的寡妇们(提前5:9-10)。因为妇女不能执行别的公职,只好尽心扶助穷人。倘若我们承认这一说——也理当承认——执事就有两种,一种是为分配教会的财物给穷人的,另一种是为看顾穷人本身的。虽然执事的原文(diakonia)本来的含义较为广泛,然而经上特别将执事一称呼给予那些由教会委任周济穷人的人,而成了教会管理周济贫穷财物的人;这职分的源起,设立,和任务,都在使徒行传中说明了。因为“有说希利尼话的犹太人,向希伯来人发怨言,因为在天天的供给上忽略了他们的寡妇”(徒6:1-3),于是使徒们申明,他们不能兼管宣道和照顾饭食的两种职务,向会众说:“弟兄们,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使徒教会中执事的品格如何,我们的执事的品格为求符合最初的榜样,也就当如何。
十、既然教会的一切事务,“都要规规矩矩的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那么没有什么事,比教会的行政机构更需要殷勤遵守这规矩的;因为在这一方面,比在其他方面发生混乱,有更大的危险。为叫急躁和捣乱的人不至擅揽教导和管理的职分,就有明文规定,没有受选召,就无人能在教会中任职。所以真正的教牧必须首先按规矩蒙召,其次必须应召,即担任并实施所委托他的职务。这可以在保罗身上见到。当他要证明他使徒的职分时,他总提出他的蒙召,和他在行使职务上的忠心。既然基督的这样一个显赫高尚的仆人,也不敢妄自在教会中擅揽权柄,叫人听信,却须指出神的召命和他自己对职务的忠心来,那么,倘若有人根本就没有这两项品格,却想把这种尊荣据为己有,这是何等极端卤莽呀!我们已讲了尽职的重要,往后就只讨论选召一题了。
十一、关于这题目共可分为四项来讨论:(一)教牧的资格;(二)当怎样选立教牧;(三)当由谁选立教牧;(四)当用什么礼仪给教牧授职。我只谈属于教会公职的外表圣召,而不谈每一教牧在上帝面前亲自所感到而为教会所不知道的秘密选召。然而,这秘密的圣召,乃是本人内心的诚实见证;我们接受所付托我们的职分,不是出于野心或贪财,或其他不法的动机,而是出于诚心敬畏上帝,和建立教会的热望。我已暗示,这是我们各人所必具的,好向神证实我们的职分。然而在教会看来,凡存有亏的良心受职的,只要他的不义不是显然的,他还是合法蒙了召的。通常我们也说,某人是蒙了召去作教牧,因为他们表现有做教牧的资格;那是因为学问,虔敬,以及其他天赋,都是构成良牧的一种准备。那些为主所命定去充任这么重要职务的人,他就预先赐他们执行这职务的才能,好使他们不至没有准备来作教牧。因此,保罗在达哥林多人书上要讨论教会的各种职务时,首先列举那充任这些职务的人所应具有的恩赐(林前12:7以下)。既然这是以上所举四项中的第一项,我们现在就来讨论它吧。
十二、那些当选为监督者所应有的资格,已由保罗在两封书信上大体提出来了(提前3:1以下;多1:7以下)。他所说的概括起来乃是:除非人在道理上健全,在生活上圣洁,不至因过失使他们的权柄败坏,或使职分蒙羞,就不配当选为监督。这规律也适用于执事和治理事的。教会须常常小心,不选择那不能胜任的教牧,换句话说,要选择那具有才能足以履行职务的教牧。所以当基督要差遣他的使徒时,他就供给他们成功所不可或缺的工具和能力(路21:15,24:49;徒1:8)。保罗于说明一个良好纯正监督的品格后,就劝提摩太不要委任别样的人,以免玷污自己(提前5:22)。关于当怎样选立教牧一项,我不是指选立的方式面而言,而是指当存的敬畏而言。例如按照路加的记载,选立长老的时候,信徒禁食祈祷(徒14:23)。因为既然他们知道自己是担负一种极重要的任务,他们除非有最大的虔敬和严肃心,就不敢作什么。尤其当诚恳祷告,祈求神赐下智慧和辨别的灵。
牧师
十三、我们所提的第三项,乃是当由谁来选举教牧。关于这一项,我们不能从委派使徒的例中,得着什么定律,因为那是与通常选立牧师不同的。他们所担任的既是非常的职务,所以为求使此职务有显著的特征起见,充当这职务的人就需由主耶稣亲口呼召并任命。因此使徒们任职,不是由于人的选立,而只是由于上帝和基督的命令。所以,当他们要选立一人来替代犹大的时候,他们不敢指定一人,却提名两人,以便借着摇签由主指明谁是他所拣选的替代人(徒1:23)。我们也应如此了解保罗所说的,他被立“为使徒,不是由于人,也不是借着人,乃是借着耶稣基督,和父神”(加1:1)。第一子句“不是由于人”,不只适用于他,而且适用于一切虔诚的牧师;因为没有人能够合法地履行此职务,除非他先被神选召了。另一子句却只适用于保罗。所以当他以此为荣时,他不仅自认为一个真实合法的牧师,而且提出他作使徒的一个证据来。因为在加拉太人中既有人很想贬损保罗的权威,把他当作由首要使徒所遣派的一个普通门徒,所以他为证明他所传的道的尊严,并攻破那些要中伤他的诡计起见,就不能不表明,他在任何方面不弱于其他使徒。因此他申明,他不是像普通监督一样,是由人的判断所选立的,而是由主亲自显现和亲口所立的。
十四、但是监督必须由人选立和委任,才算为合法的选召,这是清醒的人都不会否认的,也是为经上许多的证据所确立的。同时这也不与保罗所说,他“作使徒,不是由于人,也不是借着人”的话相违反(加1:1),因为他在那一节经文上不是说到普通选立牧师,只是说他自己有使徒的特权而已。虽然主亲自分派保罗任使徒的职分,但是也有教会的选召随之而来,因为路加记载说:“他们事奉主,禁食的时候,圣灵说,要为我分派巴拿巴和扫罗,去作我召他们所作的工”(徒13:2)。在圣灵业已证实他们被立以后,再加上这种分派和按手礼,有什么意思呢?岂不是为保持由人委任教牧的教规么?因此,神批准教会的秩序,无过于这个显著的例子,即在宣布他已经立保罗作外邦人的使徒后,他扔指导他去由教会按立。选立马提亚,也是如此行的(徒1:23)。因为使徒职分既如此重要,他们就不敢凭自己的判断选立一人,来补满他们的数目,所以先举出两人,而由摇签选出一个;好使这选立得到上天的批准,同时也顾到了教会的秩序。
十五、这里我们要问,牧师是应由全体教会,或由别的教牧和司管理训戒的长老来选立呢,还是应由一个人的权威来委任呢?那些主张将这权柄归于一人的,引证保罗对提多所说的话:“因为这个缘故,我留你在革哩底,照我所吩咐的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和他对提摩太所说的话:“给人行按手礼,不可急促”(提前5:22)。可是,他们若以为提摩太在以弗所,或提多在革哩底,能够为所欲为,那么他们就是大错特错了。因为二人治理会众,只是以良好和有益的劝告来领导别人,而并未独断独行。但为求使人不以为这种说法是我的捏造,我要举一个类似的例为证。因为路加记载保罗和巴拿巴按立教会的长老,但同时他很清楚说明了按立长老的方式,就是由会众投票选举,因为那里他所用的字眼,正是这个意思(徒14:23)。因此那两个使徒是按立他们的人,但是全体会众是照着希腊选举的风俗,以举手来表明谁是他们所选举的。罗马历史家常说到执政官召开会议,委任新地方官,只是因他得了众人的同意而主持选举的。我们决不相信,保罗给与提摩太和提多的权柄,较比他自己所有的为多;反倒我们看到,他封立监督,向来是根据会众所选举的。因此以上的经文也当同样解释,以免教会的公共主权和自由被人侵犯。因此,居普良说得对:“依照神的权威,一位牧师当在众人面前公开选出,而且当由众人证明为合格而适当的人选。”主吩咐利未族的祭司,在受封立以前,必须带到众百姓面前。马提亚被列于使徒的数中,七个执事被派立,都不是没有会众在场和许可的。居普良说:“这些榜样都表明,除非经过会众同意,就不当按立牧师,以求那经过众人所考验的选举,才可算为公道合法。”因此,那些资格相当,经过众人同意和认可而被按立的人,就有照着神的话所立合法的牧职;不过别的牧师应当主持选举,以免众人由于易变,阴谋,或混乱,而有不正当的举措。
牧师
十六、我们论选立牧师所提的最后一项,乃是授职的礼仪。当使徒使人任教牧职的时候,似乎除按手礼外没有用别的礼仪。这一礼仪我相信是沿袭希伯来民族的习俗,即每逢要将什么祝圣时,他们就以按手礼来献给神。例如,当雅各要祝福以法莲和玛拿西的时候,他就将手按在他们的头上(创48:14)。我们的主耶稣为小孩祈祷时,也沿用这个习俗(太19:15)。律法指示犹太人按手于他们所献的祭物上,也大概有同一目的。可见,使徒的按手礼是表示他们将那立为供圣职的人献给神。他们对那些由他们赋予圣灵有形恩赐的人,也用了这礼。但无论如何,他们每逢有人蒙召任教牧职时,是用了这**的礼仪的。他们如此按立了牧师和教师,也如此按立了执事。关于按手礼虽没有明显的规定,然而它既为使徒所不断采用,就对我们具有教训的力量了。这礼确是大有用处,一方面是对会众表彰圣职的尊严,另一方面是叫受职的人知道他自己不再是主人,而是已献身服事神和教会的。此外,这礼若能恢复它的真实本原,就不会成为一种没有意义的记号了。因为神的灵在教会中所设立的,既不能算是徒然的,那么这出于他的礼并不是没有用处的,只要它不为迷信所滥用。最后还当说明,按立教牧礼,并非由全体会众举行,而只限于已被按立的牧师们。这礼是否都由一个以上的牧师举行,还是只由一个牧师举行,并无定论。在按立七位执事和保罗与巴拿巴以及少数别人的时候,乃是由多数人举行(徒6:6,13:3)。但保罗说,他自己为提摩太按了手,却未提到有别人同他一起按手。“为此我提醒你,使你将神藉我按手所给你的恩赐,再如火挑旺起来”(提后1:6)。他在另一书信上所说:“众长老的按手”(提前4:14),我认为他不是指一群长老而言,而是指按手礼的本身而言;好像他是说,你要谨慎,免得你因我按手立你为长老所领受的恩典归于徒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