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概述(1)

一、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概念

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又称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是指具有监督管理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活动的总称。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是我国对各类工商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特征

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1.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财政、税务、技术监督、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以及工业、交通运输、建设、商业、矿产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

2.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类重要的市场主体,它的设立、生产经营活动等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等行为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进行,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监督管理的性质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政府经济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这一特征包含三层意思:

(1)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不是民事活动,也不是司法活动,而是一种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也包括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依法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进行。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定的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处罚权限等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法定的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3)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时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有关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

4.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要正确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与国家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的关系,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不但不能干预,相反应予保护。通过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干预和制裁,来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发展,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作用

(一)确立和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家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使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享有法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参与市场公平竞争,以实现投资人的利益。

(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利于督促个人独资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生产经营机制,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三)制裁违法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取缔和打击,如对提交虚假文件等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对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依法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就可以制裁非法行为,有效地发挥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个人独资企业是数量最多的一种私营企业,它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规范,能否在经济活动中做到守法经营,对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国家必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以发挥他们在扩大生产、促进就业、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增加财政收入中的积极作用。

三、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还没有完成,社会生产力还不高,各地区发展也不平衡,加上我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和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个体私营经济在现阶段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作用也不断增大。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当前,要继续转变观念,切实保障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地位,对侵犯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查处。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促进其发展,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个人独资企业等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受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不少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关系,表现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他人商标和专有名称;经营管理混乱,特别是财务会计制度混乱;偷税、逃税现象严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条件恶劣,招用童工,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掠夺性开采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等等。因此,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等市场行为管理、以及退出市场的管理,对于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的需要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金融、物价、税务等职能部门通过价格、利率、税率等经济杠杆,引导和鼓励资源向最有效率的行业和区域转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经济监督部门,通过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来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对完善国家的宏观调控体系,保持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保护守法经营,打击违法活动的需要

通过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可以切实保护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生产经营管理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既要对各种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也要制止违法强制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以及其他侵害经营者权益的行为,以便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形式的企业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四、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内容和种类

(一)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体

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享有监督管理权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体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税务、劳动、金融、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业、交通运输、建设、商业、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

认定某一机关是否为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体,主要看其是否享有国家赋予的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权。

(二)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进行登记、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予以处罚等。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则不得设立登记;对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只有在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时,才能予以登记。此外,个人独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2.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1)对经营作风的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风好坏,直接反映了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水准,而且还对社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不仅有关行政部门,还应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风问题,进行广泛的监督。

(2)对财务会计制度、纳税、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价格行为,信贷活动等进行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这些制度是否健全,行为是否合法,是其是否依法经营的重要表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监管。

(3)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个人独资企业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提高个人独资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检查。对于那些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的个人独资企业,要进行教育和处罚。

(4)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市场上,有少数个人独资企业强买强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不讲信誉,采取各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坑、蒙、拐、骗,对此必须加强管理,从严处罚,促使个人独资企业公平交易、诚实守信、正常发展。

(5)对行业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业、交通运输、建设、国土资源、商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行业内,依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业发展、产业规划、结构调整、投融资、市场开发、技术创新等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审查和颁发特定项目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依法予以奖惩。

(6)年检。个人独资企业每年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填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年检报告书。通过年检,对个人独资企业是否依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以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

3.查处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享有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这不仅有利于打击和制裁非法行为,而且通过办理违法案件,可以监督、引导和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种类

1.根据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l)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执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包括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的职责,对个人独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案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规定的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行政责任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管辖。

(2)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执法。是指人民法院对个人独资企业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和合同纠纷等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这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就应由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0条规定的,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该法第20条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应由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刑事执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个人独资企业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第40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分别规定了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这类案件就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

(4)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司法执法。包括两类,一类是由仲裁委员会对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另一类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个人独资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应当指出的是,这两类仲裁的性质是有所区别的,合同纠纷仲裁是民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而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仲裁,实行先裁后审的原则,仲裁是起诉的前置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9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应当注意的是,我们这本书讲的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行政执法,这是狭义上的监督管理,也是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2.根据监督管理时间的不同,可分为:

(1)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前(包括设立)的监管。又叫事前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前所进行的宣传、咨询、发布有关行业和市场信息,以及在申请设立时对申请人的审查和登记。如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情况的介绍、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等,对指导投资人的正确投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宣传,使投资人事先知悉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和条件,在登记时对申请人设立条件的审查,这对于把好市场准人关,防止不合格的主体进入市场,防止市场主体的结构性比例失调具有重要作用。事前监督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前,有关行政机关所提供的咨询、资信调查、指导和服务,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发放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合同鉴证,代办企业资信调查等,可减少合同纠纷,提高合同履约率。事前监督具有预防性、指导性和选择性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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