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4)

3.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变更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或者在变更事由发生(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规定的应提交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受理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即对于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给个人独资企业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并应当收缴原营业执照正本及其他副本;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不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登记机关予以核准的,应当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四)迁移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迁移登记,是跨辖区变更住所时引起的一种特殊的变更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转让或继承的登记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但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如何登记,是变更登记还是注销登记,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来讲,变更登记有利于投资人,注销登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为了平衡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就应当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规定由谁对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转让协议中没有规定企业原债务由谁承担,就不能适用变更登记程序,而应当适用注销登记程序和新设立登记程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八、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终止营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撤销企业注册号,缴销营业执照,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资格的登记行为。

(一)注销登记的原因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也就是其办理注销登记的原因。个人独资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宣告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指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某些特殊情况时,由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企业。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业主制企业,当出现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时,个人独资企业将无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独资企业自无存在的必要,应当解散。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一种强制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因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情节严重,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意味着合法经营资格被取消,没有合法经营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只有解散。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化而不能再继续经营,就应当解散。

(二)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销登记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与设立登记申请书相似,详细要求见本书附录。

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箅,注销登记申请书应由投资人签署才有效;如果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申请书应由清算人签署。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2.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由清算人编制的反映企业具体清算情况的书面文件。其内容一般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时间;(2)清算人的名单及其职责;(3)清算步骤和具体安排;(4)企业债权债务及其处理;(5)清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6)清算人履行职责情况;(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清算报告必须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才有效。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可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其他文件。

4.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包括正本和副本。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其经营资格已不存在,不能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未提交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不能核准其注销登记。

此外,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这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所辖的分支机构也应当解散,否则分支机构的债务将无承担主体。

(三)注销登记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持规定的文件、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收到个人独资企业按规定应提交的全部文件后,即予以受理,并审查其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合法,尤其是要审查清算报告是否完整、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机关应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就不能确认为终止。

九、分支机构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是指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的审核登记行为。

(一)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分支机构是由个人独资企业依法设立的

设立分支机构是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项权利。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其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方式和负责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不同于企业设立的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它可以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授权,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登记管辖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三)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的规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1.分支机构的名称

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该分支机构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或者社会组织的称谓。

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相同的,可以从略;如果同一个人独资企业在同一企业登记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的,还应在“分厂”、“分店”等字词前标明序号。即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该是:其所从属的企业的名称+其行业和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相同的,可以从略)+序号(同一个人独资企业在同一企业登记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时应署明)+“分厂”、“分店”等字词。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准。

2.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享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场所。

3.负责人姓名和居所

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的,负责主持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也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分支机构登记时,应当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居所列为登记事项。

4.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应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准确、规范的语言核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分支机构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及方式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查处。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不得超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方式。

(四)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原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这样规定是为了方便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确认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了解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原登记机关在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的同时,还应当注明其用途和有效期限。

3.经营场所证明

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即能证明分支机构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文件。投资人自有的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5.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其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明确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是经投资人的委派;(2)注明所委派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居所等基本情况;(3)该分支机构负责人被派往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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