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规范及相关制度
1.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存在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以及国际条约等。
第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主要法源。我国宪法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关于我国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第一、四、五、二十七、四十一条等;关于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基本工作制度与职权的规定,第八十六至九十一、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二十二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职权的规范,第一百零五至一百一十条;关于公民在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等。
第二,法律。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后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由法律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其中有的法律完全属于行政法规范,有的法律既包含行政法规范,同时也包含其他法律规范。因此,不能把一切法律都作为行政法的法源,只有其中有关行政法规范的部分才属于行政法的法源。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权的授予和组织行政机关的法律。它大致有行政组织和人事管理两个方面。行政组织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组织、编制的法律。我国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包括:《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单项制度及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二是行政行为法。即涉及行政组织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各种行为以及作出这些行为应当遵循的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内容。这部分法律数量最多,内容最为庞杂。行政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涉及国防、外交、公安、海关、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审计、劳动、人事、金融、保险、民商、对外贸易、邮电、教育、城乡建设、科学、
文化、卫生、民政、环保、监察、民族事务和计划生育等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三是行政法制监督法、救济法。即涉及对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行政相对人受到违法行政侵犯可获得的救济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对行政权的行使和运作进行监督的法律,我们统称为行政监督法,它大致包括《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赔偿法》等。
第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数量很大,调整地方广泛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法规范中重要的法源和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法定权限,结合本地特点制定的管理行政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调整某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等自治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各自治区内的补充办法。
第六,法律解释。这里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正式解释。我国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和行政解释。就法律解释的效力位阶而言,一般认为,立法解释优于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司法解释优于行政解释。
第七,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签订的条约或协定的总称。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即具有直接适用性(保留条款除外),是行政机关从
事行政管理活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无论是对国家机关还是对公民或组织,都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因而,国际条约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也可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
2.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宪法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相关制度如下:
第一,公务员考核制度。国家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公务员奖励制度。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三,公务员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员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违纪行为。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可被责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违法行为的公务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公务员培训制度。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公务员培训分为: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更新知识培训。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五,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国家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公务员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务员进行交流。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