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法论争
在西方,卖淫业经过了一个堕落衰败的过程。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所有的女性都必须有,段时间在神庙里度过,她们在那里接待男性前来。在古希腊,法国的路易十四、路易十五时期,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卖淫都曾受到法律的公开承认或默许。在1820年,维也纳曾.是欧洲性活动的中心,在它的40万人口中,就有2万名妓女;在1839年,伦敦警察总监宣布,伦敦仅有7000名妓女,可据统计实际上接近8万名;在1860年的巴黎,替方承认有3万名娼妓;在1852年的旧金山,全市仅有25000名市民,就有3000名妓女;在1869年的辛辛那提,20万人口中有7000名妓女;费城的70万人口中有12000名妓女;在1866年,纽约有99座“幽会院”,有2690名妓女和数以百计的女招待。卖淫成为当时许多女性的第二职业。
早年,高等妓院中常有哲学家和政治家的聚会,此类高雅人士;曾将妓院当做讨论智慧与知识方面问题的场所;现在,西方的妓院已经大多成为中下层阶级的泄欲场所,妓女的地位也越来越低下,名誉扫地。20世纪以来,卖淫越来越多地遭到法律的干涉,合法妓院的数量比19世纪中期大为减少。在美国,除了内华达州的少数地区之外,卖淫均被规定为非法。在上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反卖淫的呼声很高,西方各国的“红灯区”渐渐销声匿迹。据统计,光顾过妓院的美国男性不到5%;经常去妓院的男性不到但是,禁止卖淫的法律并未根除卖淫现象,据估计,在美国靠卖淫为生的女性达50方;还有些人偶尔卖淫,这群人的数量不固定。
在日本,从1958年3月31日午夜12时起,公开的卖淫活动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遭到正式禁止。全国有15000个妓女(不包括许多未注册的妓女)失业了。当然,卖淫并没有真正结束,而仍在日本的许多地方存在。日本许、多新富翁随安排周密的旅游组织奔赴曼谷、台北和马尼拉。其实在日本国内,按摩诊所、土耳其风格浴室都兼营。
性剥削和性旅齡已经成为世界男权制文化的一个典型表现。男性到第三世界的妓院消费被国际援助机构当做发展战略的一项建议提出来。如世界银行、美国国际发展机构等机构的做法。性旅游以东南亚为最甚,目标国主要涉及泰国、菲律宾、韩国。日本公司将招待商人去性旅游作为工作报酬来安排。女性在此领域的工作应当被视为服务行业的一部分,是国际性别劳动分工的一部分。前西德的私人婚介公司将亚洲、拉丁美洲女性卖为人妻。他们公开做广告,广告词中说这些女人“屈从,听话,驯顺”。整个过程由跨国旅游公司、连锁饭店、航空公司及下属工业和服务机构组织运行。
据1978年的调查,在泰国的曼谷有250多家旅馆提供性服务;另据1980年的统计,泰国女性中有近3%的人涉足性服务业;据1986年的统计,进入泰国的游客中,有73%是欧美日男性商人。
在中国,满清被推翻后的民国初年,娼妓业比清朝时发达普遍,最盛时的1917年,仅北京一地注册妓院就有391家,妓女为3500人,私娼不下7000人。但是当时的妓院大多除满足外,还提供美食饮料、音乐舞蹈。这一点既有中国文化特色,又同欧洲旧式的妓院有相似之处。1949年新政权一建立便开始禁娼。1949年11月,北京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会议率先作出禁娼决定,当即关闭妓院,将妓女集中起来加以教育,并为她们治病,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卖淫是,种没有受害人的犯罪行为(在一些国家)或非罪行为(在另一些国家),因此卖淫问题毋宁说是一个道德伦理问题。在西方社会中,只要谈起性道德问题,无论是大师罗素还是福柯,无论他是哪国人,绝不会不提到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那个时期的性道德规范已经有了一种成语的地位~-用它来指典型的清教型的性观念。在那个时期,所有的女人都被列人贞女或娼妓两类,非此即彼;女人性行为的两种态度被塑造为相互对立的两种人,即好女人和坏女人。罗素在一篇文章里回忆说:“在我小的时候,有身份的女人普遍认为,对于绝大多数女人都不是一件快事,她们在婚姻中所以能忍受的痛苦,只是出于一种义务感。”他还指出:“维多利亚时代的女性在精神方面是受到束缚的,许多女性现在仍然如此。这种束缚在意识方面并不明显,因为它属于下意识的抑制。”
在如何处置卖淫现象的问题上大致有三种立场:卖淫非法化;卖淫合法化;卖淫非罪化。
第一种立场是视卖淫为非法。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以法律形式规定卖淫为非法,但是警方对卖淫行为往往采取眼开眼闭的办法,并不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或只对此做较轻的处罚,因此很少有什么国家能够真正取缔所有的卖淫活动。
19世纪的女性主义运动是反对卖淫的。当时女性主义提出的口号是“女人投票,男人贞洁”。男人的卖淫消费被当做男女双重道德标准的一个典型表现。性学家威克斯指出:从19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社会有一种对卖淫的社会含义的“广为传播的恐惧”,人们大量使用“社会邪恶”与“社会弊端”这些词汇,使卖淫具有了极大的“象征重要性”。卖淫对于“可敬的中产阶级已婚女性”构成了一个“他者”,直接影响了婚内性关系。人们相信,妓女有特殊的避孕方法,是不道德的,而反对避孕成为可敬的已婚女性的生育规范。
第二种立场主张使卖淫合法化。它主张使男女双方同意发生的性行为不‘成为犯罪,不论有无报酬。卖淫合法化的一个好处是,通过对妓女征税,可以使妓女和嫖客的利益安全得到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使妓女摆脱剥削,不必完全依赖于妓院老板。这种做法还可以减轻治安系统的负担,可以使妓女较少遭受黑社会的侵扰;在受到威l和盘剥时,能有更多的机会寻求瞥方的保护。它把卖淫业与卖酒业相比:卖酒业由政府控制,抽取重税,对服务的时间、顾客年龄和持照人资格都有专门规定。已经采用妓女注册领执照,并开设红灯区的国家和城市有英国、法国、瑞典、荷兰、德国一些地区和阿姆斯特丹、汶堡等城市。有人担心如果卖淫合法化,新的妓女会大量产生。但是在卖淫合法化的国家并未发生这种情况。
主张卖淫合法化的人们往往从功能论角度分析卖淫:卖淫的社会功能是为广大男性军人、变态者和长相丑的人服务,还有许多男性找妓女是为了逃避传统男性异性恋角色。传统男性异性恋角色太过强调男性的能力、勇猛和统治地位。1∕4的者是为了被动地躺在那里,让女人去做一切事。在北美所做的一项数千人的大规模调查表明,48%的嫖客向往“被动的性”,而另一项类似调查的结果中,这个比例更高达74%。
对于卖淫现象应当采取什么态度,在女性运动和女性主义的各个流派中有着激烈的论争。最主要的困难在于又要反对卖淫又要保护妓女这一两难命题。女性运动不可能赞成卖淫,因为它使女性的身体商品化,供男性剥削和消费;同时,它也反映出女性地位的低下。另一方面,女性运动也不能支持禁娼的立法,因为它限制了女性掌握和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于是,女性运动就在卖淫问题上陷人两难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