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调查当中,除了对单个国家和社会的研究之外,还有大量综合性研究。对135个社会中的120种文化的调查统计表明,48%的社会反对同性恋:8%忽视同性恋;27%接受同性恋;在其余的17%的社会中,同性恋是符合传统的普遍大量实践。关于这些社会中参与同性恋活动人数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83%的社会,不到20%的人有同性恋活动;有14%的社会,20%~50%的男性有同性恋行为;另有3%的社会,50%以上的男性有同性恋活动。福特和毕奇研究了既有的人类学文献,发现在76个原始部落中,有49个部落把同性恋视为正常行为,2∕3的部落认为青春期同性恋是正常的,可接查的。在亚马逊河流的库柏、摩哈维、楚尼以及北美洲的其他一些地方,它以惯常行为的方式存在。在20世纪的世界上,有2∕3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事实上,几乎找不到完全没有同性恋现象的社会。
在我国4000年的历史中,正史和野史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大量记载。同性恋在我国最早出现于何时?传说是始于黄帝。清代学者纪昀(晓岚)《阅微堂笔记》卷12中说:“杂说称娈童始黄帝。”但是根据潘光旦先生(中国著名社会学家)的考据,认为这一记载不尽可靠,因为就连黄帝本人是否确有其人尚在探讨之中。
另据考证,我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美男破产(老)、美女破居”之类的说法,更有脍炙人口的“余桃”(春秋)、“断袖”(汉代)、龙阳君(战国)、安陵君(战国)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下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断袖而起”,后代于是以“龙阳”“余桃”“断袖”等语汇暗指同性恋现象。
潘光旦先生(中国著名社会学家)遍查史书,考出“前汉一代几乎每个皇帝都有个把同性恋对象”这一史实。汉文帝宠幸邓通,赐给他开采铜山自铸钱币的权力,邓通因此富比王侯,成为中国历史上因“色”获益最多的男人。
汉时宫人中还有女同性恋现象,她们乔装打扮,配为夫妇,同寝同食。当时陈皇后无子,命宫人着男子衣冠,打扮成男子模样,同她共寝。武帝得知此事后,大怒废后,责其为“女而男淫”。在汉以前,仅从史籍记载来看,“狎昵娈童”仅为君王贵族的特殊癖好,但到了魏晋南北朝,渐渐普及于士大夫及社会民众,并且公然形诸歌咏。“晋代和六朝是一个十分讲究品性的时代……各种品性之中,记载得最多的是姿容,是容仪,男子而亦讲究姿容,中外的历.史里似乎只有两个时代,在西洋是希腊,在中国就是两晋南北朝了。”男子讲究姿容正是男子同性恋盛行的佐证。
唐朝与五代史籍所载的同性恋资料缺乏,因此有人认为,当时男色之风渐衰,但到宋朝又兴盛起来。男子公然为娼,聚集成风月作坊,招揽生意。
到了宋徽宗时,不得不立法告捕:“男为娼,杖一百,告者赏钱五十贯”,由此可见当时男娼的鼎盛。
元代男色之风又衰,到明代又复盛,上有“宠狎年少俊秀小内臣”的正德皇帝,中有“昼非金(男戏子)不食、夜非金不寝”在大官,下有“溺于男宠、不问妍媸老少”的儒生。
清代继明代男色极盛之后,情势并不见逊色。明清两代法律皆禁止官吏狎娼,这可能是他们不得不寻找“替代性出路”的原因之一。当时士大夫所狎男色,多半是梨园中的戏子,到“相公堂子”中寻欢。相公堂子是清代中后期北京演剧业组织,但由于达官贵人中盛行狎玩相公,许多男旦有此类同性性活动,以致有人将相公堂子视为男馆,认为它同妓馆几乎一样。
清代盛行“私寓”制度,官吏富商蓄养相公成风。这些大户人家买来眉淸目秀的小男孩供主人赏玩,称“男风”,小孩被称为“相公”或“象姑”。据潘光旦先生考证,“相公”的称呼原先只适用于男伶而演旦角的人,后来则成为男伶而同时是同性恋对象的人的一种称呼。再后,好事者认为“相公”之名不雅,又改为“象姑”,声音相近,而义则更切。当时北京通行的一种近乎旅游指南性质的书,叫作《朝市丛载》,载有咏象姑车诗曰:“斜相曲巷趋香车,隐约雏伶貌似花,应怕路人争看杀,垂帘一幅子儿纱。”到清末及民国初年,才有伶人出而介议废止所谓“私寓”制度。潘光旦先生指出,在男女伶人不许同台演出的规矩之下,男人必须演旦角,女人必须演生角,因此,令从事这一职业成为同性銮者和易装癖者最好的一个出路。
中国历史上不少小说中都有对同性恋现象的描写,如《红楼梦》、《金瓶梅》等,更有《品花宝鉴》一书完全是以描写梨园界的同性恋为主题的。近代我国称同性恋风气为“男风”,又称“南风”,因为这一风气“闽广两越尤甚”。男同性恋者互称契哥契弟;女同性恋者则结拜金兰。高罗佩也注意到清代对同性恋宽容、对异性恋反而严厉的态度:“当时的规矩对这些关系的公开表现(男人手拉手在街上走,戏剧表演中出现娈童等)相当宽容,反而把异性恋严格限定在私人生活的范围内。”他的观察是引人注意的。
有人对我国历史上各个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与衰的看法与上述略有不同。这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同性恋的存在状况是前后一致、无甚大起大落的,不能仅以古籍上对同性恋现象记载的多少来推测各朝代同性恋风气的兴衰。我们认为,用这种观点来推测明清以前的情况大致不错;但由于明清禁女娼而使社会上层人物中同性恋活动兴盛起来倒也是合乎逻辑的。因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在几千年前,同性恋活动状况大致平稳,到明清达到一个小小的,而这个是由政府的禁娼规定所导致的。
由前引大量事实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模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改变
尽管同性恋的法律地位已极大地改变了,基督教会的观点却仍然认为,即使同性恋在法律上不再成为犯罪,但它仍属于不道德行为,应当使用法律制裁之外的办法来加以对付。在基督教关于同性恋属于“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这一思想统治了十几个世纪之后,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从20世纪初开始松动。当然,这一变化仅仅发生在那些曾经对同性恋采取严厉态度的社会中,像中国这样在历史上一向对同性恋采取宽松忽视态度的社会,并没有这种显著的变化。
在人们对同性恋态度的变化过程中,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讨论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20世纪初年,由德国性学家赫兹菲尔德首先提出的。他创造这一新概念,旨在将同性恋者置于与男女两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至少不致于被视为罪犯。他的观点受到社会科学界的重视,例如弗洛伊德就曾关注过这一新概念。
赫兹菲尔德本人作为德国犹太人、同性恋者和性学家,受到过纳粹德国的追害,他在同性恋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确定无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够成立,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调查中所接触的一些同性恋者就不赞同“第三性”概念,而认为自己完全是正常的男性,不是什么“第三性”。问题在于,究竟是只有证明了同性恋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全都属于不同于男女两性的第三性,他们才应当拥有与男女两性相等的权利,还是同性恋者仍旧从属于原有的性别,也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在90年代,似乎就连在中国,也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了关于同性恋权利的现代观念的同性恋者。至于究竟这世界上是否存在着一种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男女两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个须做深人研究的问题,尤其是生物学和脑科学领域的研究。
对于将同性恋者指称为第三性的做法,有些学者是从政治策略角度加以理解的,称之为“必要的虚构”。维兹指出:“有人试图将同性恋者定义为一个永久性固定性的少数群体,就像少数种族一样,以便确定其少数派的法定地位。例如尤利克斯和赫兹菲尔德就曾试图通过将同性恋定义为第三性或中性,这是最早的性政治。但是它并没有防止纳粹利用同一理由迫害同性恋者,把他们送进集中营。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希望以此得到同性恋的共同意识,这对于同那些反对这一生活方式的人做政治斗争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可称为‘策略性的本质主义’,它不是建立在自然或真实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权力的政治领域,在我看来是一种必要的虚构。重要的因素不在于性身份的真实或虚构的性质,而在于其有效性的政治意义。如福柯所说,性不是命定的,它是创造**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学者看来,第三性理论的价值不在于其可信度和实在性,而在于其策略意义,它可以培养同性恋者的共同意识或群体意识,为他们在狭窄的社会空间中争得吣席之地。可历史无情地否定了这一理论的策略目标,纳粹并有因为同性恋者是第三性就承认他们存在的合理性。
第五部分同性恋研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