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财产(2)

(四)商人,更为是时活跃的阶级。交换的事情多了,居间的商人随之而增多,这是势所必至的。商业的性质,是最自利的。依据它的原理,必须以最低的价格(只要你肯卖)买进,最高的价格(只要你肯买)卖出。于是生产者,消费者同受剥削,而居间的商人独肥。

(五)盈天地之间者皆物,本说不出什么是我的,什么是你的。所以分为我的,你的,乃因知道劳力的可贵,我花了劳力在上面的东西,就不肯白送给你。于是东西和东西,东西和劳力,劳力和劳力,都可以交换。于是发生了工资,发生了利息。

在封建制度的初期,封君虽然霸占了许多财产,还颇能尽救济的责任,到后来,便要借此以博取利息了。孟子述晏子的话,说古代的巡狩,“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下篇》)。而《战国策》载冯煖为孟尝君收债,尽焚其券以市义,就显示著这一个转变。较早的时代,只有封君是有钱的,所以也只有封君放债。后来私人有钱的渐多,困穷的亦渐众,自然放债取利的行为,渐渐的普遍了。

(六)在这时代,又有促进交易和放债的工具发生,是为货币的进步(别见《货币篇》)。货币愈进步,则其为用愈普遍,于是交易活泼,储蓄便利,就更增进人的贪欲(物过多则无用,所以在实物经济时代,往往有肯以之施济的。货币既兴,此物可以转变为他物,储蓄的亦只要储蓄其价值,就不容易觉得其过剩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就发生下列三种人:

(一)大地主。其中又分为(甲)田连阡陌及(乙)擅山泽之利的两种人。

(二)大工商家。古代的工业家,大抵自行贩卖,所以古人统称为商人。然从理论上剖析之,实包括工业家在内,如汉时所称之“盐铁”(谓制盐和鼓铸铁器的人)。其营业,即是侧重在制造方面的。

(三)子钱家。这是专以放债取息为营业的。

要知道这时代的经济情形,最好是看《史记》的《货殖列传》。然《货殖列传》所载的,只是当时的大富豪。至于富力较逊,而性质相同的(小地主、小工商及小的高利贷者)那就书不胜书了。

精神现象,总是随着生活环境而变迁的。人,是独力很难自立的,所以能彀生存,无非是靠著互助。家族制度盛行,业已把人分成五口八口的一个个的小单位。交易制度,普遍的代替了分配、互助之道,必以互相剥削之方法行之,遂更使人们的对立尖锐。

人在这种情形之下,要获得一个立足之地甚难,而要堕落下去则甚易。即使获得了一个立足之地,亦是非用强力,不易保持的。人们遂都汲汲皇皇,不可终日。董仲舒说:“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史记·货殖列传》有一段,剖析当时所谓贤士、隐士、廉吏、廉贾、壮士、游侠、妓女、政客、打猎、赌博、方技,犯法的吏士、农、工、商贾,各种人的用心,断言他的内容,无一而非为利。

而又总结之曰:“此有智尽能索耳,终不余力而让财矣。”《韩非子》说: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无饥寒疾病祸罪之殃,而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征敛于富人,以布施于贫家,是夺力俭而与侈惰(《显学篇》)。

话似近情,然不知无丰年旁入之利,无饥寒疾病祸罪之殃的条件,成立甚难;而且侈惰亦是社会环境养成的。谁之罪?而独严切的责备不幸的人,这和“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的精神,竟不像是同一种动物发出来的了。人心大变。此即所谓乱世。

孔子所谓小康之世,大约从有史时代就开始的。因为我们有确实的历史,始于炎黄之际,已经是一个干戈扰攘的世界了。至于乱世,其机缄,亦是早就潜伏的,而其大盛,则当在东周之后。因为封建制度,是自此以后,才大崩溃的(封建制度的崩溃不是什么单纯的政治作用,实在是社会文化进步,而后政治作用随之的,已见第三章。新文化的进步,就是旧组织的崩溃)。

然在东周以后,社会的旧组织,虽已崩溃,而人们心上,还都觉得这新成立的秩序为不安;认为他是变态,当有以矫正之。于是有两汉时代不断的社会改革运动。酝酿久之,到底有新室的大改革。这大改革失败了,人们才承认社会组织的不良,为与生俱来,无可如何之事,把病态认为常态了。所以我说小康的一期,当终于新室之末。

汉代人的议论,我们要是肯细看,便可觉得他和后世的议论,绝不相同。后世的议论,都是把社会组织的缺陷,认为无可如何的事,至多只能去其太甚。汉代人的议论,则总是想彻底改革的。这个,只要看最著名的贾谊、董仲舒的议论,便可见得。若能细读《汉书》的《王贡两龚鲍》和《眭两夏侯京翼李传》,就更可明白了。

但他们有一个通蔽,就是不知道治者和被治者,根本上是两个对立的阶级。不知领导被压迫阶级,以图革命,而专想借压迫阶级之力,以进行社会改革。他们误以为治者阶级,便是代表全社会的正义的。而不知道这只是治者阶级中的最少数。

实际,政治上的治者阶级,便是经济上的压迫阶级,总是想榨取被治阶级(即经济上的被压迫阶级)以牟利的。治者阶级中最上层的少数人,只是立于两者之间,使此两阶级得以保持一个均衡,而实际上还是偏于治者一方面些。要想以他为发力机,鼓动了多数治者,为被治者谋幸福,真是缘木求鱼,在理论上决不容有这回事。理所可有,而不能实现之事多矣,理所必无,而能侥幸成功之事,未之前闻。这种错误,固然是时代为之,怪不得古人。然而不能有成之事,总是不能有成,则社会科学上的定律,和自然科学上的定律,一样固定,决不会有例外。

在东周之世,社会上即已发生两种思潮:一是儒家,主张平均地权,其具体办法,是恢复井田制度。一是法家,主张节制资本,其具体办法,是(甲)大事业官营;(乙)大商业和民间的借贷,亦由公家加以干涉(见《管子·轻重》各篇)。汉代还是如此。汉代儒家的宗旨,也是要恢复井田的。因为事不易行,所以让步到“限民名田”。其议发于董仲舒。

哀帝时,师丹辅政,业已定有办法,因为权戚所阻挠,未能实行。法家的主张,桑弘羊曾行之。其最重要的政策,是盐铁官卖及均输。均输是官营商业。令各地方,把商人所贩的出口货做贡赋,官贩卖之于别地方。

弘羊的理论,略见《盐铁论》中。著《盐铁论》的桓宽,是反对桑弘羊的(《盐铁论》乃昭帝时弘羊和贤良文学辩论的话,桓宽把他整理记录下来的。贤良文学都是治儒家之学的。弘羊则是法家,桓宽亦信儒家之学),其记录,未必会有利于弘羊,然而我们看其所记弘羊的话,仍觉得光焰万丈,可知历来以弘羊为言利之臣,专趋承武帝之意,替他搜括,实在是错误的。但弘羊虽有此种抱负,其筹款的目的是达到了,矫正社会经济的目的,则并未达到。

汉朝所实行的政策,如减轻田租,重农抑商等,更其无实效可见了。直到汉末,王莽出来,才综合儒法两家的主张行一断然的大改革。

在中国经学史中,有一重公案,便是所谓今古文之争。今古文之争,固然自有其学术上的理由,然和政治的关系亦绝大。提倡古文学的刘歆、王莽,都是和政治很有关系的人。我们向来不大明白他们的理由,现在却全明白了。王莽是主张改革经济制度的人。他的改革,且要兼及于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方面。今文经是只有平均地权的学说,而无节制资本的学说的。这时候,社会崇古的风气正盛。欲有所作为,不得不求其根据于古书。王莽要兼行节制资本的政策自不得不有取于古文经了。这是旁文。我们现在且看王莽所行的政策:

(一)他把天下的田,都名为王田(犹今言国有),奴婢名为私属;都不得卖买,男口不盈八,而由过一井的,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二)设立六筦之制:(甲)盐,(乙)酒,(丙)铁,(丁)山泽,(戊)五均赊贷,(己)铁布铜冶。其中五均赊贷一项,是控制商业及借贷的。余五项,系将广义的农业和工业,收归官营。

(三)五均,《汉书·食货志注》引邓展,谓其出于河间献王所传的《乐语》、《乐元语》。臣瓒引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彊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余,恩及小民矣。”这是古代的官营商业。其为事实或法家的学说未可知,而要为王莽的政策所本。

王莽的制度:是改长安东西市令,又于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处,都设司市师。师是长官之意。各以四时仲月(二、五、八、十一月),定该区中货物的平价。货物实系有用而滞销的,照他的本钱买进。物价腾贵,超过平价一钱时(汉时钱价贵,故超过一钱,即为腾贵),则照平价出卖。又在司市师之下,设泉府丞(丞是副官的意思),经营各种事业的人,都要收税,名之为贡(其额按纯利十分之一)。泉府收了这一笔贡,用以借给困乏的人。因丧祭等事而借的,只还本,不取息,借以营利的,取年息十分之一。

王莽的变法,成功的希望是不会有的,其理由已述于前。固然,王莽的行政手段很拙劣,但这只是枝节。即使手段很高强,亦不会有成功的希望。因为根本上铸定要失败的事,决不是靠手段补救得来的。但是王莽的失败,不是王莽一个人的失败,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失败。

因为王莽所行,并不是王莽一个人的意见,乃是先秦以来言社会改革者公共的意见。王莽只是集此等意见的大成。经过这一次改革失败之后,人遂群认根本改革为不可能,想把乱世逆挽之而至于小康的思想,从此告终了。中国的社会改革运动,至此遂告长期的停顿。

虽然在停顿时期,枝节的改革,总还不能没有的。今亦略述其事如下:

当这时代,最可纪念的,是平和的、不彻底的平均地权运动。激烈的井田政策既经绝望,平和的限民名田政策还不能行,于是又有一种议论,说平均地权之策,当行之于大乱之后,地广人稀,土田无主之日。

于是有晋朝的户调式,北魏的均田令,唐朝的租庸调法。这三法的要点是:(一)因年龄、属性之别,以定受田的多少。(二)在北魏的均田令中,有露田和桑田的区别。唐朝则名为口分田和世业田。桑田和世业田,是可以传世的,露田和口分田,则受之于官,仍要还之于官。(三)唐制又有宽狭乡之别。田亩之数,足以照法令授与的为宽乡,不足的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四)有余田的乡,是要以给比连之乡的。州县亦是如此。(五)徙乡和贫无以葬的人,得卖世业田。自狭乡徙宽乡的,得并卖口分田(口分田非其所有,无可卖之理。这该是奖励人民从狭乡迁到宽乡去的意思。法律上的解释,等于官收其田而卖却之,而将卖田所得之款,发给为奖励费。许其自卖,只是手续简便些罢了)。(六)虽然如此,世业田仍有其一定制限,买进的不得超过此限度,在最小限度以内,亦不得再卖却。

统观三法,立法之意,是不夺其私有之田,无田者则由官给,希冀减少反抗,以渐平均地权,其立法之意诚甚善。然其实行至何程度,则殊可疑(晋法定后,天下旋乱,曾否实行,论者甚至有怀疑的。北魏及唐,曾实行至何程度,历史上亦无明确的记载),即使实行了,而人总是有缓急的;缓急的时候,不能不希望通融,在私产制度之下,谁肯白借给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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