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与民主法治保障(1)

一、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是社会建设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中“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一以贯之。从具体内容上看,这一思想主要包括人民拥有基本权利、农民实现共同富裕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男女平等、妇女解放、注重大众教育和实用教育、反对两极分化和平均主义等一系列内容。还从民主法治保障实现社会公正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重视民主法治对社会公正的实现是与社会发展由人治到法治发展方向相一致的。

价值取向是指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的根本特性在于主体性,因此,价值取向的关键也取决于其主体是谁。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问题其实质是确定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所指的主体是谁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明确提出了“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主体是“人民”,其价值取向是把“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的位置。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来看,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问题,因此,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也正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而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为社会公正实现的程度体现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尺度,是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公平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对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比较和分析,同时对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的关系进行必要的理论思考。

(一)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公正观

社会公正,是全人类一直追求的社会理想,但对社会公正如何定义,在西方从古希腊到现代不同的思想家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从伦理上认为“公正是美德”、“公正是首善”;有人从自由平等政治的角度认为“公正是平等”、“公正是权利”;当代研究的重点,则从公正如何实现的角度来构建各种社会政策体制。

1.古代社会公正观。“公正”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原意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正义”的经典定义来自古罗马,意思是“正义乃是使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在西方政治学史上,很多哲学家、思想家都在其着作中对“公正”有所讨论。哲学家梭伦认为,公正就是不偏不倚;毕达哥拉斯则认为公正是和谐。柏拉图则视社会公正为首善,到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思想,认为“公正是一种完满的德性”。西方古代的社会公正思想都是从伦理学和价值观的角度进行论述的。

2.近代社会公正观。从1970年开始,近代的自由主义崛起,这一思潮带来的是自由、平等、权利为主题的近代正义论思想。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20世纪美国乃至西方思想界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罗尔斯,他的着作《正义论》,对当时和现代的社会公正思想都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罗尔斯把道德哲学与政治、伦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认为“正义即平等”,人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公正。论述了正义原则如何运用于社会制度,探讨了自由、宪法、多数原则、政治义务、非暴力反抗等重大政治体制问题,并特别提出了社会稳定性的伦理基础。他重视分配,强调要按照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并通过补偿和再分配来解决社会的不平等。罗尔斯由此而设计了人们相互奉献福祉、公正、和谐、稳定的理想王国。罗尔斯的社会公正思想,成为现代思想家研究社会公正问题时一个绕不开的理论基础。另一个重要人物是诺奇克,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他坚持正义的首要性,意在扞卫人的权利,与罗尔斯不同的是,他认为不平等是不能解决的,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

3.现代社会公正观。在现代西方,正义论的思想呈现多元化趋势,并且通过构建各种社会政策体制表现出来。社会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所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社会对每个人的利益分配得公平、合理,即是公正的,或者说是社会是公正的。如何分配需要靠社会政策体制发挥作用。有人提出四个原则:平等原则、需要原则、品德原则、贡献原则,也有人提出五个原则,更有人提出六个或七个原则。各种理论层出不穷,也在争论不休。

西方的社会公正的思想,特别是强调人权的自由、平等的社会公正观,坚持按贡献大小分配,及各种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从而实现社会公正的种种思想,可以说与的社会公正理论是有契合之处的。

(二)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正思想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进行考察的,他们认为公正是一个历史范畴,只有社会主义和社会才能体现真正的公正。并对实现社会的公正从制度、分配、具体措施上都提出了许多有意义的思想,对社会公正理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恩格斯讲社会公正,大多是从社会公平入手,从社会平等的意义上来进行论述。

1.公平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

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通过批判资本主义宣称的“永恒的公平”,来说明社会上不存在永恒不变的公平,公平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在不同时期、不同阶级和不同层次有着各自不同的公正观,公平的标准也不一样。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的公平标准,比如在封建社会,皇权是被认为很公平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认为皇权代表着不公正而要推翻了封建主义的统治,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同时,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很公平的事,而对于工人来说,是一种剥削,是不公平的。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社会公正的标准依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依不同的阶级为转移,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的公平观来确定公正的标准,考察社会公正问题。

2.提出公平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标准

如何分配是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内容。马克思通过批判拉萨尔派的“公平的分配”,指出了公平在社会分配领域的标准。在马克思看来,“公平的分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同的社会形式有不同的公平的分配标准。生产方式决定着分配的方式,马克思指出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公平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即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成为进行公平分配的一把尺子。

马克思恩格斯还强调,他从社会中得到的,应正好是他通过劳动给社会的。“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这就是社会公平的多劳多得的原则。

3.指出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私有制

在《宣言》中,马克思把奋斗的目标定为“消灭一切阶级差别”,他认为阶级差别,即私有制是社会不公正的根源。“随着阶级差别的消失,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这实际上提出了实现公正的途径问题。只有在消灭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和才能达到真正的社会平等和公正。

无产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差别,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人们成为社会的主人,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体现了公正的真正涵义,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到了社会,这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理想,到那时,生产力高度发展,消灭了私有制和阶级,社会按需要分配,每个人都得到了全面的发展,这是无产阶级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社会。只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真正的经济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实现没有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公平正义所要求的必然结果。

4.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措施。

对于如何实现社会公正,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也有所体现。比如他们主张消除不合理的社会分工;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在措具体措施上主张征收高额累进税;设立社会掌管的基金进行社会普遍调剂;保护儿童权益,实行免费教育等等,通过这些具体的经济上和社会上的保障措施,来达到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

(三)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的关系

社会建设在我国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是“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利益、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健全社会保障、增强社会活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相协调的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就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社会成员能够拥有均等的机会,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之间是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的关系。社会公正是社会建设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社会建设的发展又为社会公正程度的提升准备了条件。

1。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是社会建设有序、稳定发展的前提。

社会公正是以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合理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最终目标。指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指出:“让正义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价值。”

社会公正尤其强调制度公正。如果社会的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不能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合理利益,社会不公正现象没有得以很好地解决,各方面利益关系没有得到合理、妥善地协调,势必会造成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当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隔阂和抵触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必定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团结与合作,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的不安甚至是社会的动荡,影响社会建设的进程。而基于社会公正理念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符合现代社会“共享”的基本价值取向,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受益,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发展,避免发展过程中只有少数人受益而多数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出现。这种制度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发展平台,让全体人民普遍受益,能被广大民众所广泛认可并自觉遵循。正如罗尔斯所说:“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得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意即,它是一个这样社会,在那里:①每个人都接受也知道别人接受同样的正义原则;②基本的社会制度普遍地满足也普遍为人所知道地满足这些原则”。基于社会公正理念设计的制度安排,还有助于减少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的离心因素,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普遍认同,形成社会群体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感,进而提升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的程度,增强社会的整合力和凝聚力,推动社会建设有序、稳步发展。

2。社会建设为实现社会公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社会建设成就又进一步促进社会公正程度的提升。

社会公正的前提是消除匮乏,使财富资源走出短缺的状况。在物质财富十分匮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从总体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的,即使是“强行”予以实现,也只能是低水准、低程度的社会公正。中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发达,还不是一个发达的国家,特定的物质基础决定了在中国现阶段建立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低水准、覆盖率低的社会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在论及社会公正问题时,都强调把高度发达的物质条件作为公正社会最为重要的前提性条件,认为只有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除社会分工,消灭一切不公正的社会现象,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正。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的现阶段,只有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为基础,一个社会才能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资源和充裕的物质财富,才能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途径,才能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公正。

社会建设的新成就促进社会公正程度的进一步提升。社会建设的意义在于完善社会功能、健全社会保障、增强社会活力、建立新的体制机制以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协调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通过新体制机制的建立,完善社会各项机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积累丰富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财富,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公正,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使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拥有均等的机会和充分的发展空间,使社会有序、稳定地发展,创造出更加丰富的物质、文化、精神财富,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等各方面需求,实现更高基础上的共同富裕,促进社会公正的进一步提升。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既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同时也是现代化进程的客观需要。

以上是从西方政治学的社会公平正义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正观及社会公正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等方面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考察,下面我们重点来考察一下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

二、“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的社会公正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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