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什么是“两案”审判?
1980年9月26日~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任命黄火青检察长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院长兼任特别法庭庭长。会议决定特别法庭公开进行审判。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10名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出席辩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在起诉书中列举了这个反革命集团所犯的罪行,至12月29日,第一、第二两个审判庭对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共开庭42次,有49名证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各种证据873件进行了审查。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的,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被告的10人都是主犯。他们的犯罪活动使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给各民族人民带来极大的灾难。25日,特别法庭开庭宣判。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陈伯达18年,黄永胜18年,吴法宪17年,李作鹏18年,邱会作16年,江腾蛟18年,以上7名罪犯均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
(本章完)